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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研修會討論摘要

劉豐州

一、為糾正現行法院審判過於重視供述筆錄,以致檢警機關偵查時取供心切,動輒傳出戕害人權之弊,檢察官應僅得行任意性之訊問。不得行強制性之訊問。因此檢察官之傳喚應只具有通知性之性質,如受通知拒不到場,檢察官不得拘提,亦不得聲請法院拘提。
二、檢察官無命具保、則負、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權。此等強制處分權應類同羈押,並由法院行使。
三、檢察官逮捕或接收現行犯或通緝犯厚,原則上僅得對逮捕之人刑人別訊問,除有具體情事足認羈押,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送交法院聲請羈押外,應立即釋放被逮捕之人。
(劉豐州律師記錄,此為本會研究委員會於六月十九日之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