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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語真君子

詹順貴

作者的聲明
這篇文章並不是替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喊冤,而是要從司法制度去探究究竟法官該不該在判決書以外,針對個案發表意見。

據報載
今年六月十八日下午,最高法院「史無前例」地行了一個記者會,公開發表長達四萬餘言的「對蘇建和等盜匪案件研討結論」。記者會上,最高法院書記官長,以院方名義,發表聲明表示,該案從去年二月判決確定至今,社會大眾質疑之聲不斷,為避免社會大眾疑惑日深,司法公信繼續受到傷害,最高法院決定不再保持緘默,公開發表這份「研討結論」,希望藉此一方面有助於釐清案情,一方面呼籲社會大眾尊重司法。
我國司法史上,大概還沒有任何一個案件像蘇建和等盜匪案一樣,引發社會如此廣泛的爭議。不僅司法體系內部看法歧異,前法務部長馬英九遲遲不簽准執行,最高法院檢察總長在短短五個月內替三名被告提起三次非常上訴;甚至民間團體一再聲援,越演越烈,和司法機關形成對立,加深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懷疑,嚴重打擊司法尊嚴,逼法官不得不語。

有語問蒼天
民間團體真的是腰和司法機關對立嘛?真是要替「罪證確鑿,罪無可逭」(最高法院研討結論語)的惡徒脫罪嘛?事實應非如此,筆者相信:絕沒有人會故意和司法機關對立,絕沒有人會刻意替罪無可逭的人脫罪,我們同情被害人家屬,我們關心被告人權,但我們更痛心司法機關破壞司法制度、踐踏司法尊嚴。
確定判決書本就可受公評,在歐美日國家等先進國家,法官對任何個案的意見,只能表示在判決書內,不能隨便另外發表意見,因為法官所代表的是一個國家至高無上的司法權、司法尊嚴,所以不能隨便隨風起舞,否則一旦和媒體或他人形成論戰,豈非等同匹夫匹婦在市場內的吵嚷?這一項不成文的制度,但卻為法治國家的法官們奉行不渝,為什麼我們的法官在司法制度建立數十年之後,要甘冒大不諱加以突破呢?

法官不應有語
大家都知道法官是解決是非之人,並非製造是非之人,大家所期待的是法官能依法審判,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維持社會秩序及正義,但法官畢竟是人,非神,故而刑事訴訟法制度面上有「認定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及「罪疑唯輕」之設計,又因為法官為終結訟爭之人,其所為判斷,心證應悉載判決理由之內,以昭信服,所以判決之外,法官不語。
但在蘇建和案,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呢?為什麼檢察總長會史無前例的在判決確定後的五個月內,先後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呢?
本基金會曾邀知名刑事法學者及律師對該案做過判決秤鑑(摘要刊於本雜誌第三期),質疑該判決在證據法則上的諸多瑕疵,但筆者現在引述檢察總長的話或許較為客觀,他說,本案在判決採證上有諸多瑕疵及疑點有待詳查,而且事涉三條人命,為求慎重,並提升審判品質,所以才一再提出非常上訴,此舉並不為意味被告無罪。如果法官能本於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法則之規定,在調查證據時,不問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均應調查,並給予充分辯論的機會,確實做到這點,然後把證據的取捨、得心證的理由,條理分明的記載於判決書內公布,這便是一份具有公信力的裁判,法官該說的與也都在裡面,他人縱想質疑,著力點恐怕很有限,所以法官在判決書之外,也無須多言。

結語
筆者無意替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喊冤護航,更無心與法官對立,但蘇建和案,引起社會紛擾,法官召開記者會公開發表四萬餘言以為辯解,未見停紛止息,卻治私益棼,為什麼呢?因為社會大眾的聲音,並非為死刑犯平反喊冤,而是希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法則,並將其心證充分詳細記載於判決之內,以昭公信,當局者若知民意向背,便該如此解讀,筆者深盼蘇建和案,在司法改革史上,非個案情緒反應,而是全面制度上的省思,如此方為人民之福。
(本文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