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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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改革—其實只是有心與無心的差別而已

顧立雄

許多曾上過法庭的民眾都會抱怨法官開庭時不給他充分陳述的機會,每次開庭時間 ,少則五分鐘 ,多則十幾分鐘,開完再訂下次開庭時間,而下次再來,亦復如此,甚且可能有一半時問是在重覆上次所言。這種斷續開庭方式使人有上氣不接下氣之感,民眾及律師在等待開庭之時,總流露出對此種粗糙的審判程序諸多不滿及無奈之氣,而法官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接力式的問案,疲累之餘所形成不耐煩之情,也在有意無意之問透過與被告間的對話顯現出來,這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作刑事法庭會證觀察報告中相當程度地被具體註記下來。
面對這種現象,我們必須深切思考法院開庭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審判應具備的內涵為何?如果法院開庭只是處應故事,法庭活動只是一種形式,一個行禮如儀的過程,那麼我們何不乾脆全部審級均提書面審理,不用浪費訴訟當事人、關係人及法官的實實時間。現在的刑事審理實務不落實控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組絕對分離的彈劾原則,也不講求直接審理原則,直接採證原則及言詞辯論原則,檢察官的
蒞庭充滿著敷衍心態,法官總是扮演著本應由檢察官所扮演的簡色,落入當事人情境之中不可自拔,與被告在一間一答之間形成嚴重對立,諸位設想,輪由您當法官,您會有、耐心聽完被告不順耳的講話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三條本就明定刑事審片應採連續開庭方式,亦即一次期日只審一個案子,若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並應更新審判程序。不過現在不論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均將審判程序前之準備工作審判化,亦即本應於審判期日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事項,均挪至準備程序中調查完畢,以致到審判期日時,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之內容俱呈空洞化之現象。真正具有影響心證作用之被告、證人等陳述,是在檢察官未曾出席參與,是在合議庭審對中,審判長、陪席法官未曾直接參與採證,是在獨任制法官或合議制受命法官每隔兩星期以上開庭之下所作成,結果是擔任原告的檢察官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根本就是虛晃一招,而合議制功能完全沒有發揮,有裁判實權之獨任制法官或合議制受命法官,更是在鮮明心證已褪,完全依憑書面記錄的訊問程序下作成斷人生死自由的判決。這樣的審判,能不叫人不寒而慄!
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在刑事審判而言,就只是落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本就是其核心工作之一,為什麼這麼多年來做不到?除為準備審判必要之事項外,連續開庭審理,以集中調查證據並進行實質言詞辯論,之後立即進行評議作成判斷,本就是法律所明定,為什麼這麼多年來卻視法律如無物?改革與不改革其實只是有心無心之差別而已。
(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