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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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

黃三榮

「你話很多!你再這樣試試看!」「你最好別騙我!」「手放下,站好!」這是台灣法庭的實證觀察 ,也是台灣法官面對當事人問案之現況:法官高高在上掌握司法權力,人民低低在下忍氣吞聲毫無尊嚴。這難道是人民應該宿命面對使用的司法嗎?人民到底需要怎樣的司法?建構符合人民需要的司法,其基本理念到底在哪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推動司法改革,首先必須向全體國民宣示揭櫫的,就是本會堅信切合人民需要的司法應是一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因此,本會推行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就是-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
「國民主權」就是指國家所有權力之擁有者係人民,司法權既為國家權力之一,則司法權之擁有者自應屬於全體人民,故司法權之運作即必須以人民的要求指導原理,而非以受人民委託行使司法權之法官需求為優先。又「人性尊嚴」就是人作為一個人價值;尊重人性尊嚴就是尊重每一個人作為人的價值。人的價值之呈現又在人係主體非客體,擁有主權得依自主意思行事。今國家存在的目的即在依循人民乃主體擁有主權之「國民主權」原理,以確保尊重人性尊嚴的實現。故所有國家權力的運作包括司法權力的運作,自應依循「國民主權」原理,以落實尊重人性尊嚴。故本會認為不論是司法組織、訴訟程序、司法人事及法曹養成等司法問題,其改革皆應以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為最高指導原理。
以下即為本會基於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之司法改革基本理念,所提出台灣司法改革的藍圖,籲請全國人民一起來參與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改革運動。 (作者為本會委員,本文為於司改藍圖小組討論之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