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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貸款投資之名,行變相收賄之實?~要求台中地院將涉入之法官主動送付評鑑~

范曉玲

日來據報載台中地方法院部分法官涉及向信用合作社鉅額超貸,利息遠逾法官每月薪資;並轉而投資高利潤之建設公司,甚至以「保證回收利潤」之方式,「交換」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該建設公司相關爭訟時之「放水」等等情事,形同變相收賄,種種傳聞,引起各界矚目與批評;對日來倍受質疑的司法風紀而言,不啻雪上加霜。

司法人員固然並非無貸款投資之權,但我們必需提出如下質疑:
一、司法人員在信用合作社之貸款,是否享有較財務狀況相近的一般人民更優厚的、免擔保等條件?縱認為司法人員之薪資、職業等級、可信度較高,而可享有較高之貸款額度,其比例是否合理?若果如報載,鉅額超貸之「利息」即已高於其薪資數倍,則此種優厚條件是否有「利益輸送」之嫌?
二、司法人員之投資活動,是否已影響其偵查、審判過程之公正性?若查有「參與投資之檢察官遇該公司之案件一律不起訴處分、參與投資之法官遇該公司之案件一律判無罪」之事實,則應已成為變相收賄,則應追究該等司法人員之刑責。
三、依司法院通過之「法官守則」第四條,「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另法務部日昨亦公佈「檢察官三不守則」,要求檢察官以高標準的自我要求自期。法官不當投資,實已違反法官倫理,有礙司法尊嚴,在此司法風紀備受質疑之時,不僅期待法官、檢察官道德上自律,更應追究不當投資者之行政責任。

因此,為維持司法風紀,相關法官之「品德操守或辦案程序」實已有評鑑之必要,我們提出嚴正要求:台中地方法院及地檢署應拿出魄力,主動將參與貸款及投資相關法官依司法院今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之「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移送法官評鑑會議評鑑。值此各界對於司法風紀高度不信任之際,糾舉評鑑不肖法官,或可亡羊補牢,稍稍挽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亦使能避免外界對於法官評鑑辦法「備而不用」之譏。

(本文原為本會5.18新聞稿,作者為本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