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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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藍圖(基本理念)

高瑞錚

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主權在民。國家一切權力,均由人民賦與。司法權乃國家權力之一,自不例外。相對於昔日之法以國民為客體,法為統治國民之工具;當今之世,國民之法主體性,即法以國民為主體,法之目的,胥在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之原則,蓋已確立。準此,國家司法權之運作,應聆聽民間之聲音,應接受人民之監督,並以維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至上使命,當屬不易之理。
為捍衛人民之基本權利與人性尊嚴 ,司法權應獨立於行政權、立法權之外,相與制衡;為避免司法淪為私用,司法權應超然於任何個人、黨派、族群、階級之上,關照全民;為確保司法者能秉其良知,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應嚴禁一切干涉審判之言行;為落實人民之訴訟權、辯護權,應充分實踐程序正義,藉以謀求十足實質正義。
四十餘年來,我國名為民主憲政國家,但國民主權流於形式,國民法主體性仍屬空談,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未受重視,司法獨立與審判獨立未獲尊崇,司法風紀既備受詬病,審判品質亦迭遭批評。以言程序正義,則包括開庭嚴重誤時,訊問時出言不遜,並或對之公然誘導訊問甚至施以威嚇,不使連續完足之陳述,訊問草率頻頻改期,案件閒置無故不繼續審理,置不調查請求調查之事項,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法律關係忽焉作為制度基礎,裁判理由語焉不詳或前後矛盾,濫行羈押被告,檢察官蒞庭虛應故事等等,不一而足。以上在在凸顯一個事實:我國司法改革,已刻不容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尊重人性尊嚴之司法,乃司法改革運動最高指導原理。本此標竿,研擬司改藍圖,謹先揭櫫基本理念如左:

(一)確立「國民法主體性」之法律觀。
(二)司法機關應以維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至上使命。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三足鼎立,互無高下,彼此制衡。
(四)司法權應超然於任何個人、黨派、族群、階級之外。
(五)確保審判之內部及外部獨立,嚴禁一切干涉審判獨立之言行。
(六)法官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下,仍應受人民之監督。
(七)堅持程序正義,並尊重人民之程序選擇權。
(八)司法改革應重視人民觀點,及當事人之權益。
(作者為本會常務董事,本文為本會司改藍圖小組討論之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