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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先生的脫口秀

詹順貴

五月三十一日,我們偉大的李總統登輝先生以國民黨主席身份約見黨籍立委之後,傳出以下的喊話:「司法風紀太壞,一定要改革,殺幾隻雞來看看。」「高雄市最糟糕,許多高雄市司法人員國外都有存款,有好幾幢房子。」另外又為因案判刑的台中市長林柏榕喊冤,宣稱他「曾翻過相關文件,我知道林柏榕市長應該沒問題。」以上都和司法有關,而且是次日所有媒體的焦點新聞,應該不至於是空穴來風。

「雞」要殺,「猴」也要抓!
李總統先生既然認為司法風紀太壞,一定要改革 (但卻不顧是他的「頭家」的民意,硬是「提」升廖正豪為法務部長,而「拔」除馬英九。) 同時也應該知道,司法改革是全面而長久的,不是隨便一次官方司改大拜拜或殺幾隻雞警告一下猴就可以的。撇開司法制度面的好壞不談,縱使再好的制度,也要有好的執行者去實踐,才能讓人民享受到制度的好。
司法風紀太壞,指的當然是司法人員,身為執法者知法犯法,姑不論是否應該罪加一等,至少絕不能姑息,因此,祇要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不管是雞是猴,都應該全部揪出來嚴加查辦,豈能殺幾隻雞倒楣了事?高雄市長吳敦義曾說:「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再上訴發回更審就無罪。」絕非無的放矢,如果有問題的司法人員不全部揪出來,其他一丘之貉的法官秉持「人溺己溺」的精神,對這幾隻雞自然盡量給予從輕發落,如此一來,司法風紀好得起來嗎?

「以身試法」不是「整飭司法」
很納悶李總統如何會知道很多的高雄市司法人員都有國外存款和幾幢房子?依李總統的說法,這些存款和房子必然都因「法律萬條不知黃金一條」而得的不義之財,自然不會在申報財產時,依法申報。而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隱私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非有較明確的事證足以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才能經檢察官 (我國制度,但不合理) 或法官簽准監聽或調取應秘密資料,貴為總統,身膺社會示範重任,在法律之下,不僅不應享受特權,更應該嚴以律己以身作則。因此我們不免要質疑這些資料究竟如何取得?是否經過正當程序確認這些資料確屬不法證據?倘若國家機關逾越法律規範非法調查人民隱私、濫權使用資源(應秘密資料),那麼,法治已遭破壞在先,如何能期待改革於後?同樣的工具美其名用於整飭司法風紀 (如果可能的話),焉知不會泛用於政治鬥爭 (三月間的總統大選已見端倪) ?這絕非民主法治社會應有現象,更不是國家之褔。說到這裡,不禁要問:白色恐怖是否餘孽猶存?

「沒問題」這句話大有問題
要整飭司法風紀,要談司法改革,首須維護司法獨立。法官固然有終身職的保障,但如此就真能獨立了嗎?光是司法行政內,就還有考績、升遷及輪調等制度可以箝制司法人員,考績升遷還容易看得開,但如果配偶有固定工作、子女要就學,卻因未能體察上意而被輪調到偏遠如台東澎湖等地,怕不怕?怨不怨?
言歸正傳,對於審判中的司法案件不宜評論,乃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常識」,但我國首位民選總統卻公然對甫經一審判決,仍在上訴中的案子,表示被告沒有問題,實在匪夷所思, (是否該怪選民素質太低?) 李總統說他看過相關資料,試問:他究竟看過那些資料?是御用手下整理過的資料?還是和該案法官審理時所用的全卷資料相同的資料?再說李總統不過是「農經」博士,憑什麼去判斷手中資料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
據報載,這個十期重劃弊案,先經檢察官長時間蒐集調查各種證據認為被告確有犯罪嫌疑才提起公訴,而台中地院也組織合議庭,由三位法官參與審判 (重大案件),審判過程中,檢察官都到庭執行論告及舉證 (一般被告哪有這麼好的待遇),而被告所委聘的辯護律師也不祇一人 (他們也發表聲明不領李總統這般干預司法之情),且曾任職台中地院法官,自能對被告做出最有利的辯護。三個臭皮匠都可以勝過一個諸葛亮,難道三個學有專精的法官會比一個連對審判中的司法案件不宜評論的基本常識都沒有的農經博士還不如?
有了李總統這番喊話,這個案件,鐵定是燙手山芋,二審刑庭法官恐怕都要去燒香拜佛祈求千萬不要分案到他手中,否則即使改判無罪,人民必認為是李總統說話了,再不會相信是法官依證據所下的公正客觀判決,而如果仍然維持原判,必然有損總統大人的「英明睿智」,這個責任扛得起嗎?

司法改革首重司法獨立
司法常受政治因素干預 (連司法預算都由行政院編列),是司法不夠獨立的主因,也是當前司法最大詬病。要談改革,首應去除政治干預,連戰先生以行政院長身分談行政革新,把位階在行政之上的憲改以及和行政平行的司法改革一併列入議題,實已荒誕不經;李總統以上一連串的脫口秀,不僅無助於其口口宣稱的司法改革,反將司法改革推入萬劫不復的深淵,更將司法尊嚴踐踏至死,實在令人浩嘆!
在此,我們以沉痛的心情,呼籲總統先生,貴為國家元首,若真要改革司法,最佳辦法不是動輒對具體個案發表談話,而是在精神理念上支持司法獨立,杜絕任何政治干預,同時任用至少像馬英九這樣的人才擔任司法首長,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