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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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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建和案看無罪推定原則

程春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六月一日公佈第一次刑事案件評鑑報告,就蘇建和等三人盜匪等案件,從憲法、實體法及程序法等不同角度,根據本案所有之案卷資料,以客觀中立之第三者立場,而非出於「平反」之預設立場,分析本案歷審判決之妥適性,對於司法之事後監督,實有其正面意義。
尤其該基金會以蘇建和案為出發點,提出相關制度改革之建議,包括關於刑求逼供之防止、被告對證人之詢問權、審判長及陪席法官應參與證據調查、以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更值得有關當局重視並積極推動。當中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在今日警方動輒對外宣佈破案,認定某人為犯罪行為人、公務員一有犯罪嫌疑即被專案考績記二大過免職,以及部份檢察官與法官認定「被告即為犯罪人」的觀念作祟下,更有其特別的價值。
無罪推定原則,明訂於一九四八年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該制度的精神在於被告被證明為犯罪人之前,應被認定為清白,並享有清白人的待遇。因此他的身體、名譽、自由及財產等各種權利,除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所必要而加以最小的限制外,應與正常人無異,如此個人的人格才能獲得充分的尊重與完全的發展。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無類似世界人權宣言一般明白表示「無罪推定」之原則,惟依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白承認之證據裁判主義 (第一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以及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 等規定,一般均肯定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亦採納無罪推定之原則。
惟在實際運用上,可能因法律並無「無罪推定」之明文規定,以致司法者日久生玩忽之心,漠視此法治國家中應有之人權保障,在實務運作上反其道而行,不僅不採無罪推定,且更改採有罪推定之原則,以致任何人一旦成為被告,就必須尋找各種有利之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否則在法官荒謬的審判哲學下 (「告訴人與被告無冤無仇,告訴人所以提起告訴,一定是被告有罪」) ,被告絕對難逃一場無妄的牢獄之災。
也許有人以為只要平常無冤無仇而且不做壞事,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對於奉公守法、善良的老百姓而言,實在沒有什麼意義。有這種想法的人一方面是誤認無罪推定原則乃在保障為非作歹的壞人,另一方面也實在是過於樂觀。
事實上,壞人應受到與罪責相當的懲罰這點,一般人應該不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無罪推定原則的設計,絕對不是在保障壞人,毋寧是在保障不幸被誤認為壞人的好人。也就是一旦某個好人那一天不幸被人誣陷入罪時,有一套制度來保障他不受別人惡意的陷害,可以要求誣陷者必需提出充份的證據,證明這個被告確實犯了罪,否則法院就必須為被告無罪的判決。透過這樣制度的運用,冤獄才不會產生。另外,一個小偷不應被論以強盜的罪判,這也是正義的要求。而無罪推定的原則,正可以確保罪責相當,避免輕微犯罪被論以重罪。
另外,一個人固然不能悲觀處世,但也必須未雨綢繆。看過電影「以父之名」的人可能都會感受到,每個人都可能被屈打成招淪為階下囚,這點在真實的社會也無法避免。既然每個人都有可能被告,成為「有罪的無辜者」,那麼這套「無罪推定」的制度就值得大力推動落實。而第一步就是修改刑事訴訟法,明訂「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以提醒司法者,保障被告人權為其法律上之義務,而這也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積極推動的制度改革目標。
(本文原載於85.6.21中國時報第十一版,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