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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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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法預算說帖

本會研究委員會

一、司法院預算擬進行之附帶決議:
1.《擬附帶決議文》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應全程公開予以電子媒體實況轉播,以加強人民法治教育。
說明:爲使人民暸解憲法法庭辯論之內容,從而對於民主法治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之辯論過程應全程公開予以電子媒體實況轉播,以加強人民法治教育。
2.《擬附帶決議文》全國各級法院應於法庭法官席上放置法官名牌。
說明:爲提高法官尊嚴與榮譽感,並使法官爲自己姓名負責,避免人民對於法院之褒眨以偏槪全,司法院應通令全國各級法院應於開庭時於法官席上放置法官姓名牌。
3.《擬附帶決議文》司法院應將己建立之全國各級法院全部裁判全文電子資料庫檢索系統,對外公開,至少應於三個月内公開予民意代表、學術機構、記者協會、各級律師公會。
說明:司法院曾於一月二十一日與民間團體合辦司法改革硏討會時,表明建立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書類之電腦檢索系統在技術上已無困難並已執行,故司法院應儘速將已建立之全國各級法院全部裁判全文電子資料庫檢索系統對外公開,至少應於三個月內公開予民意代表、學術機構、記者協會以及各級律師公會,以俾作為判決硏究與評鑑監督之用。
4.《擬附帶決議文》司法院應於半年内擬妥改善法官案件負荷過重現況之計畫,諸如集中審理、增加員額、增設助理、加強事實審、採行事後審、裁判書類簡化等方法。
說明:法官案件負荷量過重,造成裁判品質低落、人民對司法信賴度降低之惡性循環,由來已久,司法院應確實針對法官案件量負荷過重之現況,以集中審理、增加員額、增設助理、加強事實審、採行事後審、簡化裁判書類等方法,於半年內確實擬定改善計畫之時間表。
5.司法院應於半年内研擬民刑訴訟案件全面實施集中管理之時間表,並於即日起就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試行集中審理。
說明:集中審理制度將降低法官、檢察官以及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上所浪費之時間、精力與費用,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且能確保法官心證之新鮮度,以求發現真實,故司法院應於半年內硏擬民刑訴訟案件全面實施集中審理之時間表,並於即日起就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試行集中審理,以改善目前分割審理所造成之資源浪費。
6.《擬附帶決議文》司法院應於半年内研擬以電子或機械方式取代現行筆錄記載之方式,應全程詳實記載法庭之活動。
說明:現行民刑事訴訟程序之筆錄記載多以人工抄寫方式,疏漏誤謬所在多有,極有礙於發現真實,半年內應硏擬以電子或機械方式取代現行筆錄記載之方式,以求全程詳實記載法庭之活動。
7.《擬附帶決議文》刑事被告受羈押者,出庭時應命著整齋服裝,以維持法庭之尊嚴以及被告之人權。
說明:目前刑事被告受羈押者,出庭時往往僅得穿著看守所之短褲、拖鞋,造成法官對於犯罪嫌疑人不利之印象,對於法庭之尊嚴以及被告之人權皆有妨礙,故應使刑事被告出庭時穿著整齊服裝,以維持被告之尊嚴進而求得裁判之公平。
8.《擬附帶決議文》司法院應於半年内研擬法官準時開庭之辦法(例如每半小時定數案件,先到先開。重大案件審理時間不宜過短。)
說明:法官開庭遲到嚴重危害當事人之權益,目前部份法院亦僅針對法官開庭之第一案件準時與否進行稽查。司法院應全面了解如何因應實際需要硏擬法官訂庭期之辦法,例如可比照德國法庭每半小時訂四、五案件,先到者先開庭,遇有重大案件則預留較長時間等。以切合實際需要之方式訂定庭期,以促使法官準時。
二、法務部預算部份擬進行之附帶決議:
1.《擬附帶決議文》司法官訓練所課程應成立教育委員會規晝設計之,由學者、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界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說明:法務部主管之司法官訓練所課程涉及司法人員之培訓,對於司法發展之良莠影響深遠,故不宜僅由司法行政體系專擅,而應成立教育委員會規晝設計之,並應邀集學者、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界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加入,以求法曹養成教育之完善。
2.《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內就檢察官案件負荷量過重之問題提出改善計畫,諸如增加員額、減少高檢署員額、人力調配重新調整、對警調單位之立案審查權、全面檢討非檢察官業務、減少不必要之偵查庭等。
說明:檢察官案件負荷量過重之問題由來已久,法務部應全面檢討檢察官工作負擔問題之癥結,諸如高檢署配置人員過多、人力調配應重新調整,檢察官之員額如何增加、如何處理警調單位濫行移送之案件(如修法時應加入檢察官之立案審查權等)以及減少不必要之偵查庭、全面檢討非檢察官之業務等。
3.《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健全檢察官人事審議及調度制度之辦法。
說明:檢察官人事審議及調度制度並不完善,人審會採行間接選舉制,與自治精神相去甚遠,亦容易造成基層司法人員之反彈。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健全檢察官人事審議以及調度制度之辦法。
4.《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内研擬全面實施檢察官蒞庭之時間表,並於即日起試辦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徙刑之罪者,應由原承辦檢察官全程蒞庭論告。
說明:檢察官未能確實蒞庭論告、認真徹底實行公訴,容易造成法官扮演公訴人的角色,而使糾問主義復活。因此,法務部於半年內硏擬全面實施檢察官蒞庭論告之時間表,並於即日起試辦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案件,由原承辦檢察官全程蒞庭論告,使能落實兩造審理主義。
5.《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内與司法院共同研擬集中審理之辦法。
說明:爲落實集中審理,法務部應於半年內與司法院共同硏商如何全面落實之具體方案,並針對重大案件進行試辦。
6.《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內研擬改善法醫待遇、延攬法醫人才之計畫。
說明:爲加強科學辦案,必須加強第一線之蒐證工作,目前刑事偵查實務極度缺乏法醫人才,法務部應於半年內硏議改善法醫待遇,延攬法醫人才之具體計畫。
7.《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檢察官不得於偵査中就具體案情或特定涉嫌對象,召開記者會或對外發言。
說明:爲確保刑事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糾正目前檢察官動輒對外說明具體案情以及指涉涉案嫌疑人之不當情況,法務部應通令全國檢察官不得於偵查中就具體案情或特定涉嫌對象,召開記者會或對外發言,以確保偵查不公開並求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8.《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檢察官,當在押被告遭警調單位借訊時,如有辯護人時,應於訊問前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辯護人。
說明: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惟目前警調單位借訊在押被告時,往往並未通知辯護人,或於即將訊問時始通知辯護人,致使辯護人事實上甚難到場。爲促使辯護人能確實執行保障被告人權之職務,警調單位在借訊時,應於訊問前二十四小時通知辯護人。
三、法務部調查局預算部份擬進行之附帶決議
1.《擬附帶決議文》故法務部應修改計算調査局辦案成績相關辦法,應以被告一審判決有罪始得加計辦案人員之辦案分數。
說明:目前法務部調查局辦案人員辦案成績之計算,係以地檢署起訴所列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爲準,皆往往造成小案變大案、大案變重案之濫行移送現象,徒然造成檢察官以及法院之負擔,並極度有礙犯罪嫌疑人之人權。尤其調查局部份將被告羈押即提前計分,更形同鼓勵羈押,極不合理。爲避免造成濫行移送之現象,法務部應全面檢討各級調查單位辦案成績計算辦法,不得以起訴即加計辦案成績,應以一審判決有罪始得加計分數。
2.《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調查局應將「指認」之原則(例如指認應限於選擇性指認,而不應為單一性指認、重複性指認、指認之程序應加以保全等)加入於第一線調查人員辦案守則之中。
說明:指認應僅限於選擇性指認,而不應爲單一性指認以及重複指認、指認之程序並應加以保全,此爲先進國家以及刑事訴訟法學界所共認,惟我國基層調查人員之辦案守則中對此付之闕如,單一性指認、重複性指認屢屢發生。爲促使基層辦案人員正確運用指認作爲辦案之手段,而不致因錯誤指認而羅織入罪,法務部應將指認之辦案原則加入於第一線調查人員辦案守 則之中。
4.《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加強科學辦案之設備與在職人員之訓練之計畫表。
說明:爲確保犯罪真實之發現,第一線辦案人員之科學辦案設備實有待加強,法務部應於半年內全面檢討現行基層調查人員之辦案設備以及在職訓練,並提出具體計畫表。
5.《擬附帶決議文》調查單位辦案應自受訊問人到場起迄至離去全程錄音錄影。
說明:爲避免爲人民所詬病之刑求逼供問題發生,調查單位辦案時,應自受訊問 人到場起迄至離去全程錄音錄影。
6.《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警調人員於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先對其朗讀其選任辯護律師之權利、所為陳述將成為證據之一部份、不得以其緘默推斷其罪行、僅任意性之自白始得作為證據等相關權利。
說明: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逮捕拘提時能瞭解自己的權利,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人員於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時先對其朗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選任辯護人權利、第一百五十六條自白任意性以及不得以其緘默推斷其罪行等權利,並使其瞭解其所言將成爲證據。
7.《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人員,應隨身攜帶所配置之頭套,於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時,依其意願,使其戴上頭套,避免身份暴露。
說明:爲確保偵查不公開原則似及犯罪嫌疑人人權之保障,法務部應製作頭套,使執行逮捕拘提勤務之調查人員隨身攜帶,逮捕拘提時依其意願選擇是否戴上頭套,以維護其人權。
8.《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警調人員,於偵查中不得對外宣佈「破案」,亦不得就具體案情及特定涉嫌對象對外公佈。
說明:爲確保刑事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糾正目前調查人員動輒對外說明具體案情以及指涉渉案嫌疑人之不當情況,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人員不得於偵查中就具體案情或特定涉嫌對象,召開記者會或對外發言,以確保偵查不公開並求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9.《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單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闋係人時,不得連續訊問超過三小時,應給予受訊問人充足之休息。
說明:爲避免疲勞訊問有礙於受訊問人之人權,更進而有礙犯罪真實之發現,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單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時,不得連續訊問超過三小時,應給予受訊問人充足之休息。
10.《擬附帶決議文》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單位於訊問前後均不得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交談。
說明: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不應爲調查單位不當限制,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調查單位於訊問前後均不得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