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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痛法官做起

林永頌

報載新竹地方法院呂姓法官積案嚴重,辦案草率,致院長、庭長及同事相當頭痛,但無法處理,直到呂姓法官主動提出辭呈,另一則消息是律師界有五十多名律師聯名指摘高院陳姓法官開庭漫罵,不適任法官。姑且不論呂姓、陳姓法官是否真的辦案草率不適任法官,這兩則報導卻揭露出一些問題,値得我們深思。

首先,令人民匪夷所思的是不適任的法官在現行的制度下竟然沒有辦法淘汰或轉任其他職務,必須由其自動辭職!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固然規定:法官爲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惟法官終身職之規定,旨在保障審判之公平獨立,使法官可以依法審判,無後顧之憂。但是,當一位法官因辦案草率,操守不良,或本身性格之關係已不適任法官時,審判工作之公平,合理,合法。顯然無從期待,此種不適任之情況當然不應再囿於憲法八十一條法官終身職之規定,而應建立一種公平,公開之評議制度作適當之淘汰,並建立使其轉任適任職位管道。新竹地院呂姓法官之情況或許令院長、庭長、同事相當頭痛,但試想一下,如果報載情況屬實,繋屬於他手中的案件,相關的人民,遭受或是延遲或是草率的對侍,豈非更加頭痛!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專任問題實不容忽視。

再者,法官養成制度也値得探討,法官必須審理社會上錯綜複雜案件處理的對象不只事,還有人,一個法律系畢業生縱使法學基礎良好,善於應試,也未必有能力擔任好法官的角色,但現行法官的養成全賴司法特考,一試定終身,加以法官後補制度未落實,未予完整裝備,也未讓其深入了解是否適合職司審判,推上掌握人民生命財產大權的審判台,無異拿人民開玩笑,如果法官養成,能類似英美制度,拔擢有經驗、表現優良之律師‘檢察官來擔任,豈非較妥當?

此外,隱藏於此二則新聞背後的問題也不容小覷,爲何原本對司法官工作懷抱理想的法官在數年法官工作後會變成頭痛法官?爲何數十年資深法官會變成漫罵成習,自以爲是的法官?爲何有經驗的司法官留不住,紛紛離職,司法環境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本文刊登於七月十三日聯合報,作者為本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