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只講罰不論法的法價值

王時思

法務部長一句:「慎重考慮,不排斥在台灣採用鞭刑的可能」就讓鞭刑再度成爲熱門話題。在一片社會治安問題無能被解決之後,往往就會想當然爾的掀起一片「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而對於加重罰究竟是不是能有效遏止犯罪這個問題,一直是被質疑的命題,也一直有相關論戰,但是撇開有效性不談,如果我們用另一種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也許能看見另一種台灣人的悲哀。
支持加重刑罰來阻止犯罪的信心是建立在假設:「人將因恐懼刑罰而避免犯罪」這個前提之上,也就是說,當這樣的想法一出現的時候便證明了,「法律」在台灣人心目中的地位:恐嚇人不可以犯罪。
也就是說台灣的人對法律的觀念仍然停留在對立面,認爲法律是用來懲治、處罰壞人,而還沒有進化到法律是用來建立一個合理、互信的社會。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停留在前者的觀念裡,眼中的法律將只有「罰」而沒有「法」,人和法律的關係是對立的,人們並不是因爲相信法律而守法,而是因爲害怕罰則而不得不守法。因此社會並不是從法律中體現了對未來社會秩序的理想,而是從恐懼中不得不承認法律作爲必要的惡,所以這樣的法律永遠只是和人民對立,永遠只能作爲統治、控制的一部份,它離「人類爲自己生活的共同社群所許諾下的共同誓約」,這樣的層次還非常遙遠。
在台灣的法學教育裡其實一直缺乏了這樣的觀念,在所有法律的教育、訓練中,一向講求技術性的熟練而缺乏內在價値的尊重,這也使得台灣最常遇到的問題不是法律不夠好,而是我們的社會始終缺乏守法的誠意。我們不能怪每次一有刑事案件破不了,就有人支持嚴刑重罰這樣幾近野蠻的觀點,畢竟連我們的法務部長都贊成加重刑罰這種辦法。但是我們要提醒的是,如果我們不從根本的法價値上重新理解法律在社會中的功能,重新塑造對法律的誠意與敬意,執意讓法律的存在淪爲恐嚇人民的工具、鑽漏洞的笑柄,那麼,再重的刑罰恐怕都只是鼓勵人們想出更高明的違法方式,「守法」將永遠只是個天方夜譚!
(本文於七月十三日刊戴於自由時報,作者為本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