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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輝貪汙案的三審關鍵判決

田蒙潔

2010年的司法官集體收賄舞弊案,引爆台灣司法界的大地震,13名被告中有6名前任和現任的法官,1名現任檢察官,涉及的案件是前立法委員何智輝的「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由於涉案的法官都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社會焦點都在高院的二審無罪判決上,忽略了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扮演的關鍵角色。
何智輝所涉的銅鑼案,起因於1997年為擴建新竹科學園區,由國科會下屬單位科管局向農林公司價購土地,農林公司爭取額外發放「獎勵金」,科管局因無前例而拒絕。農林公司乃委請何智輝代為爭取,何涉嫌藉立委審查國科會「科技預算」時多次提案,尤其是「科技發展基金」改為單位預算,迫使科管局變更立場,從不發放改為發放2億2,000多萬元的獎勵金。 2006年11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判何智輝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追繳全部犯罪所得。何智輝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維持一審判決,何上訴至最高法院。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立法委員的提案必須經過委員會或院會通過,單一立委雖然相當有影響力,但無法獨斷獨行,何智輝與國科會和科管局官員之間的互動,可能並不構成「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而是立委與官員「基於職權的相互妥協讓步」,有發回更審再審認的必要。
何案發回高院更審時,引發司法官集體收賄舞弊案,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就是依循最高法院的審理「邏輯」,認定何智輝多次的預算提案,導致國科會和科管局變更決策核發巨額獎勵金,是出於立委與官員合法之「職權上的妥協讓步」。
職權上的妥協讓步
法院如何審理行政官員行使職權時的妥協讓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3年的Motor Vehicle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the U.S. v. State Farm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mpany案,值得借鏡。1981年,交通部為配合雷根總統放鬆管制(deregulation)的「施政理念」,以及保護汽車製造業的「政治承諾」,撤銷強制安裝汽車安全帶的行政法規草案,9位大法官雖然認為法院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決定,但一致判決交通部違法,因為行政官員行使職權時,應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只能根據專業、知識和理由(reasons)作出決策,總統的「施政理念」和「政治承諾」,與安裝汽車安全帶保障大眾行車安全「無關」,不是交通部決策時應考量的因素。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的中科三期案,亦作出與State Farm案相同的判決,行政機關享有專業決策的判斷餘地,法院必須予以尊重,但行政機關的判斷不能是「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不能「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
用中科三期案和State Farm案揭示的原則,檢視最高法院在何智輝案中的「審理邏輯」,何智輝藉審查預算時,針對「科技預算」和「科技發展基金」之編列提案,國科會和科管局的官員只能就與「未來」之「科技預算」和「科技發展基金」相關的項目,依職權與何作相互的妥協讓步,「農林公司之獎勵金」是「與事務無關之考量」,何智輝、國科會和科管局官員不能做「不當連結」。
關聯謬誤
行政機關的決策判斷,不能「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的規定,不是道德要求,而是出於「邏輯」。人類史上最偉大的邏輯學家是二千三百年前的亞里士多德,他認為訴諸邏輯、理由和證據是解決問題和作決策最好的方法,而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稱為關聯謬誤(fallacies ofrelevance)。至於如何維護公平的司法審判,亞里士多德認為判決必須建立在邏輯論證上,專注於相關的證據(relevant evidence)上。
關聯謬誤的類型很多,最高法院何智輝案三審判決所犯的關聯謬誤,稱為「無關結論」(irrelevantconclusion),拉丁文是ignoratio elenchi。例如:我建議要更嚴格的要求學生的學業成績表現,我希望你支持我的建議,因為我們有預算危機,我們都不想被減薪。何案三審判決中:何智輝建議要將原不屬營業基金之科技發展基金改為單位預算,希望國科會和科管局支持何的建議,因為何希望發放農林公司的獎勵金。
要證明無關結論的謬誤,只要證明說話者證明的結論不是所要證明的結論。在第一個實例中,說話者證明的結論是嚴格要求學生的學業成績表現,所要證明的結論是不想被減薪。在何智輝案中,何智輝證明的結論是將原不屬營業基金之科技發展基金改為單位預算,所要證明的結論是發放農林公司的獎勵金。
作為終審法院的最高法院,本來的任務是糾正下級法院判決的邏輯謬誤,卻以邏輯謬誤誤導下級法院。顯見亞里士多德二千三百多年前的訓誨,對我國最高法院的影響甚小,以「邏輯」防範判決「謬誤」的觀念在我國尚未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