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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死亡的權利 安樂死與波梅松醫師事件

李晏榕

8月的法國屬於夏天,陽光普照的南法到處是絡繹不絕的度假人潮,然而8月中發生在法國與西班牙邊境庇里牛斯大西洋省(Pyrenees-Atlantiques)的波梅松醫師事件(L'Affaire du Dr. Bonnemaison),卻在寧靜歡樂的假期氣氛中,添加了幾許無奈與憂傷。波梅松醫師事件 2011年8月12日,位於巴約納(Bayonne)的巴斯克醫療中心急診部主任尼古拉‧波梅松醫師(Dr. Nicolas Bonnemaison,現年50歲)因涉嫌「對特別衰弱之人下毒」(empoisonnement surpersonnes particulierement vulnerables)遭預審法官(juge d’instruction)傳喚並接受審訊(mise enexamen),在當地的醫療圈內引起不小的騷動。
波梅松醫師出生醫師世家,父親在1987年自殺離開人世前是巴斯克地區備受敬重的外科醫師,他的兩個姐妹作為護理師,也和他同樣在醫療界工作。波梅松醫師學成後留在自己成長的巴斯克地區行醫,自1992年起即在巴斯克醫療中心急診部擔任醫師職務,平日勤奮認真,聲譽良好,診療經驗豐富,備受同僚與工作夥伴的關愛。
本次遭預審法官傳訊起因於其工作的醫療中心急診部自2011年4月起,連續發生四起可疑的病患死亡事件,這四起病患死亡事件的共同之處有二:四名病患均年事已高,且在緊急送到急診部經急診處理、狀況趨於穩定後,於等待轉進加護病房或專科病房的過程中突然死亡。 引發照護人員關注而爆發此次事件的是一名92歲的病患,她於8月2日因昏迷而送至巴斯克醫療中心急診部,本來預計隔天轉至安寧病房(l’unite dessoins palliatifs),卻於等待轉送途中突然死亡,安寧病房工作人員發現事態有異,因此通知醫院高層。
根據一名護士的證詞,在病患死亡前曾見到波梅松醫師進入病房,並為病人注射麻醉藥劑。經化驗後證實為箭毒(curare),能使肌肉麻痺,劑量過多會致死。醫院高層與司法警察介入調查後,多名醫護人員均證實該名護士的證詞,波梅松醫師因此遭預審法官以前開罪名傳喚。波梅松醫師遭傳訊後,陸續又傳出三起與他有關的類似病患離奇死亡事件,然截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死亡病患家屬對波梅松醫師提出告訴。
巴約納法院初始並未羈押波梅松醫師,然經檢察官提起抗告,本案9月上旬上訴法院召開羈押庭,經過檢辯雙方兩個半小時的激辯,波梅松醫師於一週後經法院裁定交保,以自由之身等待後續訴訟程序的進行。
安樂死合法化討論與爭議
波梅松醫師事件之所以在法國引起軒然大波,正是因為它重新開啟對於安樂死(euthanasie)合法化的討論與爭議;在他被預審法官傳喚之後,兩次開庭(羈押庭)法院外均有數十名波梅松醫師的支持者前往聲援。此外,案發後亦有醫護人員發動支持波梅松醫師的連署,目前已獲得40,000人的簽名。
對檢方而言,波梅松醫師此舉無異於為自己賦予致他人於死的權利,因此要求法院將波梅松醫師羈押。在上訴法院的羈押庭中,波梅松醫師承認對死亡病患注射麻醉藥劑,並表示自己並未與其他醫師討論即逕行做出注射的決定。據波梅松醫師表示,他並不是一個安樂死的提倡者,他為臨死的病患使用特定藥品,「並非出於致病患於死的意圖,而是為了縮短臨終病患的痛苦」(註一)。作為一名急診醫師,他堅持與病患家屬的溝通始終是他主要的關注焦點,「在病患生命即將終結的過程中,我們(醫護人員)與家屬共同經歷許多艱難的時刻,有時和家屬間,我們知道透過一個眼神或握手,彼此就可以心領神會」(註二),然而波梅松醫師並未明確表示他為死亡病患注射麻醉藥劑前是否有得到家屬明確的指示。
波梅松醫師於羈押庭中自承:希望能夠清楚地解釋事發過程並表明自己的看法,且他並不會藉機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上訴法院經評議之後,裁定波梅松醫師交保候傳,裁定內容包括:禁止執行醫師職務、禁止與巴斯克醫療中心急診部所有人員聯繫,及禁止於庇里牛斯大西洋省內居住。
醫界對波梅松醫師是否交付懲戒意見分歧
此外,法國醫療界對波梅松醫師事件的反應亦產生分歧,在庇里牛斯大西洋省醫師公會否決將波梅松醫師交付懲戒(註三)提議之後,全國醫師公會則做出相反決定,決議將波梅松醫師交付懲戒。此外,全國醫師公會同時也提出移轉管轄的聲請,因此該懲戒案將很有可能不會由波梅松醫師所屬省級醫師公會的懲戒委員會調查處理。全國醫師公會認為,波梅松醫師並未尊重《公共健康法》(Code de sante publique)中關於臨終病患受治療之權利與醫師倫理規範,因此於理事會的議決下將波梅松醫師移送懲戒。
法國《公共健康法》第R4127-38條規定,醫師應陪伴臨終病人直至其過世為止,並應透過適當之治療措施確保臨終病人之生活品質,且應維持病患之尊嚴及安撫其家屬;且醫師並無權蓄意引發死亡(註四)。同法第L1110-5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則分別規定,在考量其健康狀況與緊急介入治療之必要性後,所有人均有權利接受最適合其之治療措施,並享有現今醫學知識水平認定為有效且對維持健康最安全的治療方法;前開治療措施不得有過度、不合理的無望搶救之情形;當前開治療措施顯示出無效、不成比例或僅剩人為維持生命之效果時,得中止或不採取前開治療措施;於前開情形,醫師應維持臨終病人之尊嚴與確保其生活品質,並提供第L1110-10所定之療護(註五)。關於安寧療護的目的,同法第L1110-10條則明確表示其在於舒緩病人之疼痛,減輕其心靈痛苦,維持其尊嚴並對其家屬提供支持(註六)。
消極安樂死vs.積極安樂死
綜合前開條文觀之,法國現行法允許「消極安樂死」(l'euthanasie dite 厚assive),亦即為臨終病患停止積極治療並提供其止痛藥物,即使止痛藥物的劑量可能會有致死之虞。相反的,法國法律禁止「積極安樂死」(l'euthanasie dite 冠ctive),亦即以藥物»直接導致臨終病患死亡的結果。
本案中,波梅松醫師為其臨終病患注射藥物的行為應可認定為積極安樂死。事實上,自2000年起,法國即有多起引發關於「死亡權」(le droit de mourir)與安樂死討論的真實故事,這些真實上演的人間悲劇除了賺人熱淚之外,也使醫界、法界、政治圈與社會大眾有機會思考生命的意義。
積極安樂死的濫觴
在此僅簡略介紹引發積極安樂死合法化辯論所有事件的濫觴:2000年9月24日,19歲的義消文森‧昂貝(Vincent Humbert)因車禍而陷入昏迷緊急送醫,六個月後他從昏迷中醒來,但卻全身癱瘓、失語與近乎失明。2002年,他寫信給當時的法國總統席哈克(Jacques Chirac),請求席哈克賦予他死亡的權利,席哈克以個人名義回信,但拒絕提案修改法律以完成文森的心願。 2 0 0 3 年9 月2 4 日, 文森的母親瑪麗‧ 昂貝(Marie Humbert)在其賴以維生的鼻胃管中注射巴比妥酸鹽(註七),陷入昏迷的文森被送到費德列克‧修索依醫師(Frederic Chaussoy)所服務的加護病房;9月26日,費德列克‧修索依醫師決定縮短文森的痛苦,並拔除其身上的插管。醫師並為文森注射氯化鉀(註八)。
2004年1月,瑪麗‧昂貝因涉嫌施用有毒物質(administration de substance toxique)、費德列克‧修索依醫師則因涉嫌故意下毒(empoisonnementavec premeditation)而遭法院傳喚,事後雙方均獲得不起訴處分。
2011年1月,法國上議院(le Senat)舉辦之安樂死公聽會中,瑪麗‧昂貝與會並表示目前法國醫界與法界對於安樂死係抱持著一種偽善的態度,她除了擔心積極安樂死合法可能須等上超過30年之外,並指出許多有意願幫忙減輕臨終病人煎熬與痛苦的醫師或醫護人員,因受限於現行法而被迫在一種不健康的氛圍中隱匿其幫助臨終重症病人的助人行為。2007年,在法國多爾多涅省(Dordogne)的一起類似事件中,許多醫護人員亦證實積極安樂死的情事在許多醫療院所均相當普遍常見,醫護人員間甚至流傳一種稱為「抑制神經雞尾酒」(descocktails lytiques)之可多種藥物組合,若有病患家屬要求醫師讓病人盡早脫離苦難,有些醫師便會使用這些藥物,以抑制中樞神經活動的方式造成病人死亡。然而,並不是所有醫師都願意配合臨終病患或家屬的要求暗中為臨終病人進行積極安樂死,但遵守法令的結果卻往往使得已無生存之意的病人了無生氣,或是家屬必須眼睜睜地看著親人受苦卻無能為力。因此,對於波梅松醫師的律師而言,他認為波梅松醫師此舉實係遵守希波柯拉底誓詞(註九),但可能因此而忽略了對《刑法》的尊重。
生命權與死亡權的論辯
安樂死的議題涉及生命權與死亡權,身為人,我們無法選擇是否要降生於這個世界,但我們是否可以在自知來日無多且身心備受煎熬的情形下,自主選擇在醫療專業人士的協助下結束自己的生命?根據法國《VSD》雜誌於2011年8月所做的調查,有92%的受訪者同意無條件(38%)或現有的醫療科技無法舒緩病人所受痛苦(54%)的情形之下,法律應允許對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進行積極安樂死。
法國社會對積極安樂死合法化似乎已有心理準備,接下來就由法學界、醫學界與政治圈在生命、醫學倫理與人性尊嚴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期望讓所有臨終病人均能保有尊嚴地安詳離開人世。

1. 原文為:avoir utilise des medicaments, mais pas dans l'intentionde donner la mort, pour abreger les souffrances des patients en fin devie.2. 原文為:Dans le cadre de fin de vie, on vit des choses fortes, avecles familles on sait que ca se fait dans un regard, une poignee demains.3. 法國醫師懲戒由該醫師所屬公會(L'Ordre)或全國醫師公會(L'Ordre national des medicins)將涉及違反公共健康法(Codede la sante publique)中規範之醫師職業倫理章程(Code dedeontologie medicale)的醫師送交醫師懲戒委員會(因地方與全國之差異亦有審級之區分)審議並裁決。第一審之州級醫師懲戒委員會(法國的州包含數個省分)由一名司法官(magistrat)主持,其餘成員均為醫師。醫師懲戒委員會調查後若認為涉案醫師應受懲戒,由輕而重得做出申誡(avertissement)、暫時禁止執行醫師職務(interdiction temporaire d'exercer,最高可達三年),及從醫師公會除名(radiation)等懲戒決定。4.原文為:Le medecin doit accompagner le mourant jusqu'a sesderniers moments, assurer par des soins et mesures appropries laqualite d'une vie qui prend fin, sauvegarder la dignite du maladeet reconforter son entourage. Il n'a pas le droit de provoquerdeliberement la mort.5. 即「安寧療護」(les soins palliatifs),原文為:Toute personnea, compte tenu de son etat de sante et de l'urgence des interventionsque celui-ci requiert, le droit de recevoir les soins les plus approprieset de beneficier des therapeutiques dont l'efficacite est reconnueet qui garantissent la meilleure securite sanitaire au regard desconnaissances medicales averees. (...) Ces actes ne doivent pas etrepoursuivis par une obstination deraisonnable. Lorsqu'ils apparaissentinutiles, disproportionnes ou n'ayant d'autre effet que le seul maintienartificiel de la vie, ils peuvent etre suspendus ou ne pas etre entrepris.Dans ce cas, le medecin sauvegarde la dignite du mourant et assure laqualite de sa vie en dispensant les soins vises a l'article L. 1110-10.。6. 原文為:Ils visent a soulager la douleur, a apaiser la souffrancepsychique, a sauvegarder la dignite de la personne malade et asoutenir son entourage.7. 巴比妥酸鹽是一種中樞神經鎮靜劑,劑量高會使人完全麻醉陷入昏迷。8. 該藥物高劑量會造成心臟停止跳動與猝死,因此目前仍有死刑的國家若採注射死刑,即會以氯化鉀(chlorure de potassium)作為注射藥劑。9. serment d'Hippocrate,即醫師誓詞,源自於古希臘,為醫生於行醫前宣誓遵守的誓言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