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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審 審議式民主

林裕順

司法院因應「恐龍法官」的輿論批判等等, 計畫推動「觀審制度」創設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機 制。亦即,對於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案 件,經由5位隨機抽選的民眾擔任「觀審員」,與 3位職業法官併坐法壇攜手合作進行案件審理。惟 職業法官於評議、判決過程,雖須考量審酌觀審員 的見解看法,但並不受限觀審員的「多數」意見, 而可自為不同結論判決(「無拘束力的表決」), 僅須於判決書自抒理由回應觀審意見(「有拘束力 的表意」)。民主國家權力運作「正當性」,主要 源自「數人頭」代替「比拳頭」,以及「少數服從 多數」等等基礎機制。但是,若是職業法官與國民 代表意見紛歧對峙抗衡,「觀審」結果或恐「不數 人頭」無視人民頭家「國民主權」(3:5),甚或 違背自我負責「民主司法」造就少數「欺壓」多數 (3>5)。 21世紀初始,日本進行大規模司改變動,「希 冀每個國民能擺脫統治客體意識,自律並承擔社會 責任而為統治主體, 相互合作、協助建構自由、公正的社會,並為國家重拾豐富創造力與熱情」;「於刑事程序,全新建構一般國民得與法官共同承 擔責任、相互合作,並主體性、實質地參與裁判內 容決定之制度設計」。亦即,該國國民參審「裁判 員」制度運作,原則就該當死刑、無期徒刑等重 大犯罪之案件,由3名職業法官與經隨機抽選6名 的一般民眾,相互溝通、對等參與審判程序事實認 定、法律適用,並且共同決定被告罪責有無、刑罰 輕重。同時,裁判員審判之合議庭評議結論或判決 結果,須包括參與職業法官與一般裁判員「雙方意 見」之「超過半數」(特別過半)同意。用以確保國民主權民主司法,達成司法審判貼近民意、增進 人民司法了解、提升人民司法信賴等等司改目的 (註一)。 民主國家主權行使乃依附國民而存在,公務機關 應經人民總意方具正當,公務權力本於人民信任方有 權威。或謂,實施司法的國家機關,法院審判組織人 員組成或需經由民主機制、人民選舉等等。可是,民 主法治國家的司法使命,為能協助多元社會「漸進發 展」,避免行政立法政治部門多數暴力民粹暴衝,維 護個人人權保障少數自由,亦需扮演抑制政治劇烈動 盪的「調節器」,以及防止個人人權窒息的「安全 閥」(註二)。 同時,法院活動獨立審判機制意義,不僅排除行 政立法政治部門介入干涉,並且避免直接受制輿論形 成「人民公審」,法院解釋適用法律乃應國民代表總 意決定,亦無違背「國民主權」、「民主原則」。 換言之,行政立法政治部門或屬「實力支配」之機 制架構,司法審判法治部門則屬「理性支配」之機 制運作。一般憲政國家強調民主原則,並非單純人 數多寡計算之「多數支配民主主義」(majoritarian democrac y),而是實質保障個人自由、基本權 利為前提之「立憲民主主義」( cons t i tut iona l democracy)。因此,法院審判若未依循民主多數決 「司法民主」,並不必然未能符合法治社會「民主司 法」。現代憲政國家法院審理機制目的,特別尊重維 護少數利益「法律支配」原則,強調個人權利保障 「自由主義」原理(註三)。 人民參審 審議式民主 對照日本「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變革,該國主要考量:「國民應揚棄歷來統治客體意識,揮別過渡依賴國家的傳統思維,形塑自我公共意識並主動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司法審判同屬國民主權統治構造一環,期待國民本於自律、負責,以不同形式廣泛參與刑事程序運作。一般民眾若能與職業法曹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司法與國民的接點將逐步擴張、放大,不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司法或審判過程亦趨貼近民眾、簡單明瞭。若此,司法的民意基盤,應可確立並更形紮實、穩固。」同時,「裁判員參與審判的意義,主要在於法官與裁判員共同承擔責任,法律專家之法官與非法律專家之裁判員藉由相互溝通,分享彼此知識經驗,並將成果共識反映於裁判內容。本項制度未侷限於犯罪事實認定,或有罪無罪之判定,並及於同受國民矚目之刑罰裁量,均應由裁判員參與以陳現健全之社會常識。再者,法官與裁判員相互溝通,知識、經驗共享互動之建制本身即具重大意義,所以制度設計上應由法官與裁判員共同評議,以決定有罪、無罪及刑罰裁量。(註四)」
日本國民參審「裁判員」制度創設,並非單純源自人民投票「多數決」民主主義,更是植基國民參與「審議式」民主主義(deliberation democracy)。蓋如同前述立憲民主主義之論理,法律客觀意義之探求、法律適用之紛爭解決,以及法律秩序、原理之維持貫徹等等司法審判機能,相較尊重「多數決」原理更應側重「自由主義」保障。否則,對照現今資訊通訊技術,類如議會投票、輿論調查、公民投票等等人民公審似更符合直接民主。再者,日本「裁判員」制度創設,主要體現審議式民主主義之價值,強調一般國民對於公共事務負有主動參與責任。亦即,該國適用裁判員案件審判之合議場景,對於刑事案件公共事務進行審議、決定,仿若職業法官與素人平民攜手合作,進行國民審議公共空間之架構(forum for publicdeliberation)。因此,日本裁判員制度設計,「被告不能片面拒絕適用國民參審」,以及「人民不能無故辭退國民參審義務」,亦因本於「立憲」民主主義之論理,或植基「審議式」民主主義基調,方取得民主法治之正當性(註五)。
觀審制度 人民不在
司法院現正研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該項條文開宗明義規定:「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亦即,司法院規劃推動觀審主要考量:「藉由觀審員之參與,所有審理及評議程序當更加透明化,觀審員經由親自參與觀察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法院同能參酌觀審員陳述之意見,作出更符合法律意旨及人民法律感情之妥適裁判,人民因而能感受到法院公正妥適之審判,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註六)」 然而,本項觀審條文語意未能重視國民主權「主體參與」,似乎意謂一般國民參與司法審判,僅止傳達自身參審經驗廣為週知之「傳聲筒」,甚或不免流於司法審判置入性行銷推廣、宣傳司法手段。同時,立法意指或亦強調「法院同能參酌觀審意見」,但觀審設計未能尊重國民主權「實質參與」,人民參與現實上並無能影響、撼動法官判決結果,司法正統難以確保、人民信賴恐難提升。並且,如前所述國民參審必然造成一般國民勞費、時間負擔,以及類如接觸犯罪現場兇惡場景心理壓力等等,國民參審制度設計若未考量「國民主權」、「民主司法」機制原理,相關強制人民參與國民參審難求正當(註七)。因此,本文認為呼應人民頭家、民主司法之立憲民主主義,確保人民參與司法之主體性,加重人民參與審判責任意識,有關國民參審立法目的似應加入「人民參與」「審判正當」規範意義。亦即,「為藉由國民參與確保審判正當性,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特制定本條例。」
人民參審 票票等值
比較刑事、民事案件類型特徵,通常社會大眾對於具公共性之刑事議題較為關注。尤其,重大犯罪之刑事案件或更引人注目,故考量未來國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可能負擔,以及國家預算財政支援等現實層面問題,因此本文認為適用國民審理案件類型,應該暫且適用於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大犯罪,或類於性侵犯罪等社會關注之矚目案件等等。
並且,國民參審適用對象既屬重罪或矚目案件,為求審慎客觀以及維護被告權利,亦促使職業法官、素人民眾認真參與司法審判,攜手合作相互說理尋求共識提昇民主素養風範,評議結果亦可採取「絕對多數」(四分之三)。同時,考量「國民主權」、「民主司法」機制原理,判決評議本應「票票等值」、「票票同質」。因此,若同司法院觀審制度考量審議效率等,由3名職業法官5名國民代表組成合議法庭,並依本文建議有罪判決需經四分之三絕對多數贊同(6票以上),判決決議必然包含職業法官與國民代表雙方票數,實可避免觀審設計有關憲法疑慮之「擔憂」、「託詞」,或可供未來我國制度設計參考(註八)。

1. 亦請參考林裕順,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啟示——審判不能規避民意,司法改革,第74期,2009年12月,25頁以下2. 兼子一‧竹下守夫共著,裁判法,第四版,有斐閣,2002,第24頁以下3. 佐藤幸治,憲法,第三版,青林書院,1995年,79頁及291、292頁4.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21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參ジュリストNO.1208,2001年9月15日,230頁等5. 柳瀨昇,裁判員制度の立法学—討議の民主主義理論に基づく,日本評論社,2009年12月,279頁以下6. 本項觀審制度司改目的之論述,參考蘇永欽,人民觀審制的理論與實踐,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人民觀審制之理論與實踐」圓桌論壇座談會,2011年10月1日,於文大學大新館7. 後藤昭,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裁判員制度の機能,同作者編,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市民の刑事司法参加,国際書院,2011年2月,101頁8. 有關觀審設計避免違憲疑慮之「託詞」分析,另可參考林裕順,觀審制度「虛‧實」「光‧影」,司法改革,第85期,201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