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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拿出什麼證據證明我有罪? 徐自強案法庭觀察記錄與心得

黃中豪

我曾經從事軟體設計與資訊教育工作,目前是生命教育的志工,對司法是門外漢,很幸運在九月間,連續四次參加司改會舉辦的法庭觀察活動。這樣的親身觀察法庭現場,讓我對台灣的司法有具體的認識。旁聽「徐自強案」,印象深刻,願意在此和大家分享法庭觀察心得。
創司法史記錄的徐自強案
司改會介紹徐自強案,「本案確實證據薄弱,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6次,此案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是這段文字吸引我旁聽徐自強案。為什麼在證據薄弱下,被告仍然被判處死刑?徐自強的犯罪事實:「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6次,這次旁聽的徐自強案在高院是第7次重審,簡稱更七審。法庭的三位法官姓名如下: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遲中慧,陪席法官梁耀鑌,檢察官是張熙懷先生。徐自強有三位辯護律師,林永頌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建宏律師。
簡要說明徐案的背景,1995年9月1日台北大直黃姓建商遭人綁架,當日歹徒押到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9月25日警方在桃園內壢逮捕正在打勒索電話的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聞訊逃亡。黃春棋、陳憶隆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在母親和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說明。法庭隨後一路判處徐自強死刑,法庭認定徐自強犯罪的唯一證據是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的自白書。 第一次法庭觀察徐案(2011年9月5日),林永頌律師提出一項重要不在場證明。當徐自強開始逃亡時,焦急的家人找到一張案發當天的匯款單,他們回憶當日母親要徐自強去郵局繳納房貸,10點多他和妻子在桃園郵局辦理匯款,11點多回到母親家看望兒子,那是6歲兒子第一天上小學的日子。他們申請到郵局當日10時47分的監視錄影帶做證,證明徐自強當時人在桃園。前面六次法庭審理的法官,不採信這份證據,理由是早上8時30分在台北大直綁架商人,有充足的時間讓徐自強趕回桃園處理匯款。家屬作證徐自強這兩天在家中,也不被採信,因為家屬是被告的利害關係人。聽到這裡,筆者很訝異,原來在台灣的被告,要為自己的清白無罪提出證據,而不是檢察官提出證明你有罪的證據。
自證己無罪?台灣司法處於什麼樣的年代?
法庭觀察活動結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蕭逸民先生問我們,「如果你是辯護律師或法官,你會不會希望徐自強坐上被告席接受詰問呢?」我們都回答,「當然希望被告為自己的無罪澄清。」他說,世界各地的法庭,被告不用為自己的無罪辯解說話,這是很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庭上,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檢察官要提出明確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然而,在一般人心裡,你會被捲進來就一定是有問題,你被起訴就要想辦法證明自己清白無罪。其實為自己澄清辯護對被告才是不利,因為一般人大都沒有清楚的記憶和邏輯訓練,對於過去的事情及場景不易說清楚。
回來後,我進一步的了解「無罪推定」原則與「疑罪從無」原則。現代社會的刑事訴訟與封建專制時期的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在前者是「無罪推定」,後者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的是證據裁判主義,而不是罪行主觀擅斷。對於證據不足的疑案,依「無罪推定」原則,將會是「疑罪從無」。在實行「有罪推定」的封建社會,即使證據不充分,也會按照「疑罪從有」來處理。「疑罪從有」對照出封建社會訴訟的霸凌、黑暗和對人權的漠視踐踏。法庭對於徐自強的案件是以「疑罪從有」來處理,這樣看來,台灣的刑事訴訟還處在封建專制時代。
法庭拿出什麼證據證明我有罪?
第二次法庭觀察徐案(2011年9月6日),審判長謝靜慧在庭訊中,屢次詢問被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對於各種證據有沒有要補充的。當庭訊到某個程序,她會主動向被告徐自強說明。這裡要對謝靜慧審判長致敬與鼓勵,她的主持程序分明,讓各方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
謝靜慧審判長逐項唸出更六審法庭的判決事實,逐一詢問被告的陳述。更六審法庭認定他因為缺錢而犯案,徐自強說,「我根本不缺錢,為什麼歷審法庭沒有拿出我缺錢的證據,歷審法官採信黃春棋、陳憶隆的自白,卻不採信我的自白。」「我會投案是因為相信司法,我要求司法公平的對待我,法庭要拿出證據證明我有罪。」
審判長宣讀更六審的每一項判決事實,徐自強陳述的每一句話重重的擊打在心裡,擊打著這個國家所有司法體制的良心。「拿出證據來證明我有罪」這樣簡單的一句話,講了15年,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還是沒有聽進去。
法醫證詞出現重大爭議
證據調查完畢後,開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不約而同地都選擇從法醫鑑定開始論述。原本的死刑判決是依據黃春棋的自白書去認定徐自強負責買3罐硫酸,共同殺人毀屍。然而,當年驗屍的楊日松法醫在檢驗報告中,卻沒有屍體被硫酸潑灑的記載,而是記錄屍體曾被火焚燒,因而形成本案的重大疑點。
為此,2007年更六審合議庭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該所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的結論。而更六審合議庭也據此再度判決徐自強死刑。
但是,楊日松法醫不畏挑戰,再三說明自己現場勘驗與執刀解剖的發現,強調死者是被火燒,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曾遭化學灼傷。由於雙方意見爭執不下,本審(更七審)合議庭委請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吳木榮法醫進行審查,決定何方結論較為可信。最後,吳木榮法醫認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推論欠缺科學根據,且與現場跡證矛盾;二者相較,楊日松法醫之鑑定方法與證據程度,才具備科學性與可信性。
針對上述爭議,張熙懷檢察官則當庭提出質疑:「吳木榮法醫16年後根據現場照片和錄影帶,就能推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嗎?」但令人疑惑的是,2007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作的鑑定報告,不也是依據照片、錄影帶和解剖紀錄所做出來的嗎?若據此邏輯,不也不能用來當成推翻當年楊日松法醫的證據嗎?
此外,蕭開平法醫在這次的開庭說,可能屍體浸泡硫酸時間不長,所以看不出腐蝕痕跡。林永頌律師則馬上提出反擊:「依據常識,硫酸接觸皮膚是立刻腐蝕,不會沒有痕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根本是為了配合自白書而寫,沒有事實和科學理論為根據。」自白書前後矛盾 黃春棋被逮捕後,他供認和徐自強、陳憶隆三人共同跟蹤、擄人、殺害及勒贖,被害人是由徐自強動手殺害的。1995年10月陳憶隆被逮捕,兩人已經知道徐自強有郵局監視錄影帶不在場的證明,黃春棋跟著修改口供,指稱擄人後徐自強走回現場清理汽車指紋,然後回桃園龜山家等候。自白書中描述他們準備好手套作案,卻又留下指紋需要清理,在重要關鍵時刻,還要一個人離開。諸多的不合理與矛盾,這樣的自白書可信嗎?
初期警方只知道有黃春棋,陳憶隆和徐自強三人涉案,後來案情逐漸明朗,發現黃春棋的哥哥黃銘泉也涉案,已經逃到泰國。律師說,「如果這件案件是三個人共同犯案,黃春棋為了保護哥哥,就把黃銘泉的部份說成是徐自強做的。這幾年,黃陳兩人了解牽扯出無辜的徐自強,可以拖延司法調查,他們的死刑就無法執行,所以他們繼續構陷徐自強。」消失的證據~通聯記錄 自白書供稱,徐自強全程參與勒贖,每天黃春棋都和徐自強多次以手機連絡,監視家屬行蹤和取贖款的訊息,逮捕黃春棋後,卷宗記載警方曾經調閱黃春棋的手機通聯記錄。可是現在卷宗裡面完全沒有黃春棋和徐自強兩人通話的通聯資料,甚至本案所有的通聯紀錄證據已經消失。這項認定徐自強有罪的重要證據為什麼消失?合理的懷疑是,警方知道通聯紀錄呈現的證據和自白書無法兜攏,所以讓通聯紀錄證據消失了。
汽車證物也消失了!
黃姓商人的汽車失蹤了。陳黃兩人的自白書,敘述他們是於清晨守候於被害人的汽車旁,等到被害人準備進入車內,他們拿刀脅迫走入預備好的車輛,綁架到山區。在自白敘述裡,商人或者歹徒都沒有進入被害人的車內。可是,被害人妻子發現先生的汽車座椅安全帶被剪斷,有歹徒入侵的痕跡。家屬將這輛汽車當成證物,交給警方保管,這輛車現在消失了。可能的懷疑,這輛汽車是重要證物,但是它呈現的狀況和陳黃兩人的自白書敘述兜不攏,所以這件重要證物也消失了。
犯罪動機是缺錢?
判決事實指出犯罪動機是他們四人都缺錢,所以共同謀劃此案。張熙懷檢察官說,「徐自強8月份屢次以電話向陳憶隆催討欠款,就是代表他缺錢。」尤伯祥辯護律師說,「如果這個邏輯成立,所有催討欠款的銀行和公司都是缺錢嗎?」,「徐自強在前一年12月和哥哥共同在桃園購買一間房子,徐自強借給黃銘泉90萬元,也借陳憶隆20萬元。他有錢借人,有錢買房子,只有聽過欠錢的人去犯案勒贖,沒有聽過出資借錢的人和欠錢的人一起犯案勒贖的。」徐自強說,「陳憶隆欠我20萬,我一直打電話催他還錢,陳憶隆在9月中拿8萬元還我。如果我們共同準備勒索7,000萬元,為什麼我還一直催討他先還我8萬元。」
從這一次的法庭旁聽,才清楚理解到為什麼有人說,警方的破案是「做」出來的。警方先藉著各種非法手段取得嫌犯的自白口供,有口供再來找證據,符合的證據保留,不符合的證據就讓它消失,沒有的證據甚至還可以做出來。台灣的司法不被人民信賴,真的是有原因的。
第三次法庭觀察徐自強案(2011年9月9日),辯護律師林永頌先生很沈重地說,「今天在法庭,我們辯論的不是呈現的證據其證據力充足或薄弱的問題,問題是沒有任何一個證據可以證明徐自強涉案。歷次判決的依據是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的口供,沒有任何其他的補強證據。我們辯論徐自強認不認識被害人,徐自強說不認識,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咬定,徐自強認識被害人。好,我們就算退一萬步,承認徐自強認識被害人,認識一個人就代表你殺害綁架他嗎?拿掉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的自白口供,沒有一項證據證明徐自強涉案。更何況他們的口供彼此矛盾,各自前後版本矛盾,這樣的自白書是沒有證據力的。我們期待法官依照證據法則做出判決,司法不就是講求嚴謹的證據法則嗎?」
家屬徐媽媽的感言
審判長謝靜慧詢問徐自強,「考量本庭的審判結果可能會是有罪,你要不要先為自己做有罪辯護,也就是你承認部份的判決事實,這樣有罪判決的結果可能會減輕你的刑責。」徐自強和辯護律師都表達不承認有罪,不做有罪辯護。謝審判長又問,「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如果你認罪,刑責可以減輕,你要不要申請適用速審法?」徐自強不認罪,不申請適用速審法。法官宣佈今年11月25日早上10時宣佈審判結果。
在休息區,蕭逸民先生說,在徐自強案的救援過程中,家屬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為他們鍥而不捨的努力,外界才會注意此案。他邀請徐媽媽和我們說幾句話,徐媽媽的第一句話是感嘆,「台灣的司法是沒公平。」她這樣說著。
「當孩子不在父母身邊時,每一個父母都不敢講,自己的孩子沒有在我們的背後暗中做壞事。可是,綁人勒贖9月1日的那兩天,徐自強明明待在我的美容院,待在家人的身邊,我確知徐自強沒有犯案。可是司法不接受家屬的證詞。兒子回家,當然是和家人在一起,難道兒子回家要叫鄰居來看,要請你們來做證明嗎?」
「因為我知道徐自強沒有犯案,十幾年來全心全意地救這個兒子。如果他有犯案,我做母親的只有一句話,你的一命去賠償別人的一命。明明他沒有做的事,有錄影帶,有美容院學徒的證詞,為什麼法官只相信別人的自白證詞?」 我國的法律雖也標榜「無罪推定」原則,但實務上很多案件仍是封建專制下「有罪推定」原則做出的判決。我們有太多法官、檢察官、辦案警方,不講求證據法則,仍是落伍的衙門辦案,法庭調查常常以「有罪推定」來看待倒楣的被告。台灣現代司法的本質仍然停留在古代社會,古代社會不講「無罪推定」原則,而是以「犯人的口供」來辦案,先入為主「罪疑唯重」,聽不進被告的答辯,徐自強就這樣被別人的自白書咬死,一個現代人身處古代司法體制的悲哀。越多人關心 台灣司法就能改變 法庭觀察讓我感受到,旁聽席上每多一雙關懷的眼神,在場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所有的人就都感受得到,他們也都盡力認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這樣的畫面很令人感動。
突然明白一件事,為什麼要呼喚更多的人來關心司法?以前認為,我的關心對徐自強案沒有幫助的,今天明白,只要關心就能夠改變。司法需要更多人的關心,希望你能夠讓更多的人看見這篇文章,因為只要關心,台灣司法就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