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澤元涉嫌四汴頭弊案的刑事官司,一路走來可謂高潮迭起,戲劇張力十足。先是伍澤元以身患重病有危及生命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保外就醫獲准,引起爭議,輿論嘩然,司法被譏評為這齣現代版的「捉放曹」配合拙劣演出,雖然立⋯⋯
一、釋字五三五號解釋的意義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公布之後,立刻在社會上引起了一陣相當強烈的迴響。大法官在五三五號解釋中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
一、 草案緣由 民主法治國家之警察有其法定任務,其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尤其當採取強制手段或措施,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特別是構成干預、限制時,更須有合憲法律的⋯⋯
第十五條(警察隱藏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臥底】): 警察為預防、制止下列可能發生之危害或犯罪,認有必要,而不能或顯難以其他方法調查事實證據時,得指派警察人員,經由核准變更之身分,從事秘密之調查: 一、 ⋯⋯
長期以來,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強力執行「臨檢」、「路檢」和「盤查」等行政處分行為,常常因執勤員警素質不夠、素養不足,導致執行公權力時,裁量失當,引起民眾反感;而無明確法源依據及規範,亦使員警易遭致物議。⋯⋯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恐怕是近年來對保障人權影響最深刻及普遍的解釋文,因為它所揭示的警察臨檢權力必須在合目的性的前提下,依正當嚴謹之法律程序為之,此原則正是朝人權國家邁進的一大特徵,尤其是所謂之臨檢與⋯⋯
時間: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持人:林永頌律師 與談人:王梅英法官、陳瑞仁檢察官、顧立雄律師 整理:林倩夷、郭怡青、黃雅玲 林永頌律師: 非常高興請到三位一起討論二月八日修正之新刑事訴訟法。本次修正引起司法⋯⋯
審判文化的建立非一蹴可及第161條第二項以下的重要性、實用性並不高,預估其總體上之適用機率亦不高,範圍亦不大。故此規定尚不足使起訴門檻到達超越「相當必要性」 (probable cause)的程度。只要檢察官敢起訴,則法⋯⋯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案。其中,新增緩起訴制度外,最引人矚目之部分,即為刑訴法第一六一條及第一六三條之修正內容。 一、刑訴法第一六三條之修正部份(證據調查問題)由修⋯⋯
推動民主法治進步的國家,打造司法與監獄兩個博物館,從老建築保存再利用開始;當文化資產保存運動持續發展,為台灣文化進程作記錄,為民主法治奠基石時,我們一直關心、推動台灣現存最老的法院與監獄保存再利用。⋯⋯
日治時期台灣三大建築之一台南地方法院位台南市府前路一段三○七號,附近地域在明鄭時期稱為「兵馬營」,是軍營所在。日據時代,日本人在十九世紀末期於全台各地興建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則是在一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