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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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評鑑刑事案件辦法

民間司改會

第一條
為評鑑刑事確定案件有無可疑為冤案或錯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刑事確定案件有合理懷疑其為冤案或錯判者,得向本基金會評鑑委員會申訴,請求評鑑。
第三條
請求評鑑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該案件所有資料,包括起訴書、判決書、所提書狀及筆錄影本等。
第四條
本基金會評鑑委員會收到申訴後,應先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五條
評鑑委員會就已決定受理之案件,應組成評鑑庭進行評鑑並通知申訴人;對於決定不受理之案件,亦應通知申訴人。
第六條
評鑑庭自評鑑委員會就每一個案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推選三至七位評鑑人組成之。
第七條
評鑑庭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作為評鑑報告書,提出於評鑑委員會。必要時,並得延長為六個月。
第八條
評鑑庭審議案件應以合議方式為之,經評鑑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立評鑑o
第九條
評鑑委員會就評鑑報告書得斟酌為下列處理
(l)送申訴人、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參考;
(2)公開發表;
(3)移請本基金會行動委員會考慮採取必要之行動;
(4)不送申訴人,亦不對外發表。
第十條
評鑑報告書對外由本基金會具名,對於負責評鑑之評鑑人,除非事前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一律保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月受理評鑑案件以一件為原則。經審查或評鑑後之案件不得再請求評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