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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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弊案追蹤執行辦法」

民間司改會

一、本會得針對廣受社會注目、攸關社會公平正義及公共利益之重大弊案之司法調查及審判過程,進行追蹤監督,定期公布報告其進行狀況,以期司法偵審之不受各種不當勢力干預或金錢影響,而為適法適當等之處分及判決。
二、本會為執行前條所述任務,得於評鑑委員會下設任務性編組之追蹤工作小組,以實際執行追蹤監督工作。追蹤工作小組之組成應由評鑑委員會就每一回案指派五名人員組成之,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組長;如認為案情複雜者,得由工作小組申請或評鑑委員會主動增加組員。
三、本會每位人員均可向評鑑委員會建議可考慮列入管制追蹤之個案,由評鑑委員會決議是否列管追蹤。評鑑委員會決議列管追蹤特定案件時,應同時指派人員組成前條之追蹤工作小組。
四、追蹤工作小組為執行追蹤工作,得視其需要尋求相關社運團體、新聞工作者、當事者之協助及配合,以取得必要之資料。
五、追蹤工作小組應盡可能派員旁聽與該案件有關之各種司法程序或參與相關公聽會。
六、追蹤工作小組應按月製作工作進展報告書存檔。
七、工作小組應視案情發展階段及社會輿論關注情況,不定期製作階段報告書,提議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評鑑委員會對外公布。
八、案件司法程序處分或判決確定後,追蹤工作小組應製作意見書,提請評鑑委員會進行判決評鑑工作。
九、追蹤工作小組如認為有採取「運動」以進一步監督有關司法人員使其等免於不當干預時,得將案件移請本會行動委員會考慮採取可行必要運動。
十、本辦法經評鑑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