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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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間司改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係以結合民間力量,督促政府有關單位徹底並長期從事司法改革、重建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宗旨。
第三條
本基金會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成立。
第四條
本墓金會所在地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或經撤銷許可時:其賸餘財產應捐贈予目的相近之財團法人。如無目的相近之財團法人,則捐贈予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章財產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附件捐助人名冊所列捐助人無償捐助。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隨時增加之,成立後並接受各界之捐贈。
第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由董事會依法保管及運用之。

第三章業務
第八條
本基本會設立研究中心、運動總部及評鑑中心,分別辦理下列業務:
一、研究中心:研擬司法改革事項。
二、運動總部:結合全民力量,督促司法改革。
三、評鏡中心:監督司法公正及裁判品質。
研究中心、運動總部及評鑑中心各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委員會,負責策劃、督導各該中心或總部之業務。

第四章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十七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第一屆董事為林敏生、范光群、陳傳岳、張政雄、高瑞錚、朱麗容、陳錦隆、黃教範、林敏澤、林子儀、黃榮村、霍海源、法治斌、黃主文、蘇煥智、謝啓大。其後每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推選之。
董事因故出缺達二分之一時,由該屆董事會推選適當人選填補全部缺額,但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
董事任期三年,得連任二屆。任滿前一月內,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下屆董事人選。
第十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重要人員之聘任及解任。
二、經費之籌措、分配及運用。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四、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董事長亦應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應召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章程之變更。二、不動產之處分。三、解散。
第十三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監察人三至七人。第一屆監察人為林誠一、林世華、王寶蒞、魏早炳、陳長、謝銘洋、王泰升。其後每屆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全體推選之。
第十五條
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二屆。任滿前一個月內,由監察人全體依法推選下屆監察人人選。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十六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本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十七條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六章職員
第十八條
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自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任之,承董事會之命,管理本基金會。另得設副執行長、秘書、會計、總務、出納及其他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視實際需要,提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章會計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置帳簿,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及財產清冊報監察人及主管機關查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