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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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評鑑辦法(草案)

民間司改會

一、為監督司法公正,評鑑法官良秀,訂定本辦法。
二、本基金於評鑑委員會下設法官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會),置組員若干人,辦理法官評鑑事宜。右項組員由評鏡委員會選任之。
三、本會應定期舉辦法官評鑑,並視能力及需要以法院為單位辦理法官評鑑。
四、法官評鑑分兩階段辦理:
(一)初鑑:以各該律師公會之會員律師全體為評鑑人,原則上採評分閱卷方式進行評鑑(評分辦法如附件)。。
(二)覆鑑:初鑑結果前十名及末十名由本會進行個案訪查與法庭觀察,蒐集受評鑑法宮之具體優劣事績,資為決定名次對外發布評鑑結果之依據。對被評鑑為末十名之法官,視情形需要,得使其對評鑑結果有申辯機會。
五、本組應將評鑑結果提交評鑑委員會知本基金會執行長後對外定期發布。
六、本組應於發布評鑑結果後,配合法院觀察計劃,調查輿情及被評鑑法宮之反應與態度,做為決定後續追蹤評鑑之參考。
七、本辦法之訂定及修訂經本基金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