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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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函送法官法草案,請查照審議

日期:2007-04-02
編號:A002-093
案名:法官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62 面)
2007年4月2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立法院。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然有別。世界法治先進國家,如德、奧等國均制訂法官法,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之立法例,除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之規定外,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司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法規,並無統一適用之法典,致使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之間界線模糊不清,亦使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精神,隱誨不彰。為確保法官審判獨立及界定法官與國家間之特別任用關係,特研議有關法官權利義務事項之專法規定,並參照相關機關、團體意見,擬具法官法草案,送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