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自1988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所召集之會議不下百次,在立法院會期雖有司法院與律師團體等之整合版本產生,並透過立法委員提案,但終因各方對於法官法的內容意見分歧而未能完成立法,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於⋯⋯
會務A002-041
法官法草案已許多歧見業已化解,僅有少部分條文,仍繼續溝通,茲就「關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法官代表比例」、「關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及法官擔任司法行政職之任期」、「增設法官評鑑基金會,落實法官⋯⋯
法令規章A002-041a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對法官獨立審判職權宣示⋯⋯
法令規章A002-041b
2006年10月27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函專門委員詹俊彥,條列「法官法推動聯盟」拜會司法院長成員名單,包含教授瞿海源、檢察官改革協會代表曾勁元、檢察官曾文鐘、律師高涌誠等。本次拜會預計將於10月3⋯⋯
信函A002-064
內政委員會,民進黨委員計8人、國民黨委員計8人、台聯黨委員1人、親民黨委員2人、無黨聯盟委員2人、無黨計1人;外交委員會,民進黨委員計5人、國民黨委員計7人、台聯黨委員計1人、親民黨委員計2人、無⋯⋯
其他A002-065
2005年10月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報告,內容包含「法官法草案之重點說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其他A002-069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的建立外,更重要的是「人」的改變與進步。司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是法官法以及相關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一環。在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中,與現行制度相較,並無新意:考試與訓練⋯⋯
文章A002-078i
2007年4月2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立法院。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
公文書A002-093
2007年3月14日下午2點於司法院群賢樓會議室召開會議,會中繼續審查委員高思博等人擬具「法官法草案」,並作出9項審查決議。
其他A002-097
2007年3月14日下午2點於司法院群賢樓會議室召開會議,會中繼續審查委員高思博等人擬具「法官法草案」,並作出9項審查決議。
其他A002-099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然有別。世界法治先進國家,如德、奧等國均制訂法官法⋯⋯
法令規章A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