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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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為回應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呼聲,司法院即不斷推動各項法律及制度的變革,惟其結果仍未能使人民感到滿意。從司法院九十三年的統計資料可以得知,民眾對於法官審判公信力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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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47
法官在具體個案之裁判中,除受憲法及法律之拘束,以及本諸自己之良與確信外,不應受到任何干涉,其就職務行使之事項,當然不存在如一般公務員間之階級指示命令關係。抑且司法權之職能,尚包括監督行政行為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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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48
司法做為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而這道防線具體把關者,非法官莫屬。法官被人民期待能獨立、公正、客觀地從事審判,並且為人民所信賴,因此法官的任用、淘汰與身分保障等,自應特別加以規範,而不應與一般上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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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49
林山田撰寫,在早期審問式之刑事程序中,自偵查、逮捕、起訴、審理、裁判而至執行,均由一位司法官單獨承辦,致而發生諸多弊端,故乃逐漸演進為控訴式之刑事程序:建立刑事程序之「控訴原則」,而將偵查控訴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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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7
1998年4月30日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聯合早擬民間版草案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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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
一個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除了國會制訂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外,上需要司法機關能正確且不受干涉的適用法律,以定分止息,維護社會公義。因此,一國法官的素質及行使審判職權的良窳,實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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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e
於現行制度下,法官多由司法官特考產生後經司法官或由檢察官轉任訓練而來,雖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及講授主要科目之教授、副教授等可擔任法官,但因律師及教授等必先具有公務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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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h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的建立外,更重要的是「人」的改變與進步。司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是法官法以及相關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一環。在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中,與現行制度相較,並無新意:考試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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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i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特別要求成立由九至十五人組成之法官評鑑委員會,並為彰顯其客觀、公正地位,規定其委員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使得任命,且應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類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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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j
若是將「橘和枳」的比喻用在法官、檢察官身上,則好的法官應該屬於「橘」類,而壞的法官當然歸在「枳」類,但橘和枳尚可用一河之隔來區分,然而好的法官和壞的法官之區別標準為何,就面對法院永遠居於弱勢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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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k
關於檢察官能否直接準用法官法規定之問題,我們認為檢察官並非法官,檢察機關屬司法行政機關,基本上為行政權之一環,是憲法上對於法官身分及職務保障之規定,應不適用於檢察官。為提供檢察官之身分、職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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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78l
1997年6月13日於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國際會議廳舉辦,參與者包含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山田、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蔡碧玉、高等法院法官蔡炯墩、台中高等法分檢察官朱朝亮、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東都、民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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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