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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制定之應有取向
1998年7月11日邱聯恭提出,分為「目的論─認清法律制訂的目的」、「問題背景─因應新世紀社會對司法之需求」、「相關課題」、「方法論─從司法改革何以未見政策前導思考」等,共4個部分。
文章
A002-090
邁向更優質的司法環境
民間期望透過法官法草案的立法,從法官的來源、法官的職務監督、法官的評鑑與法官的懲戒規範,以便吸納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公平審判、提高裁判品質。
文章
A002-106a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設置法官助理之依據及其必要性
本文就法官工作負荷過重、法官助理之法源依據、法官助理之規範及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設置法官助理之必要性提出意見。
文章
A002-116
司法院主管八十八年度預算案增加司法法務官一○○人及約聘法官助理二八○人之理由
本文就司法院主管1999年度預算案增加司法法務官之中長期、短期目標,提出人力配置、用人目標及用人計畫提出說明。
文章
A002-117
考試院執行秘書鄭毅明發言
文章
A002-118
從「司法改革應如何取向?」談「如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文章
A002-119
法官法公聽會書面意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章
A002-1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司法院所提「法務官法」之意見
文章
A002-135
檢察官法與法官法之關係
文章
A002-158
檢察官之產生
文章
A002-166
檢察事務官
文章
A002-167
關於「法官法」草案之意見
文章
A0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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