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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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6年3月17日製作,憲法第八十條與第八十一條雖然明揭法官獨立審判之旨,並透過法官的身分保障來維護審判獨立,但與法官人事相關之立法例卻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司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
法令規章
A002-002
2005年10月5日印行,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法人⋯⋯
法令規章
A002-067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法令規章
A002-068b
1998年6月法務部版本司法院草案,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
法令規章
A002-074
2008年6月檢察官改革協會版本,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
法令規章
A002-075
1998年4月30日司法院版本法官法草案條文,包含「總則」、「法官職務之執行」、「法官會議」、「法官評鑑」、「法官之保障與給與」、「法官之考績」、「附則」等,共11章,67條。
法令規章
A002-078c
2008年4月30日版本,包含「總則」、「法官職務之執行」、「法官會議」、「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附則」,共11章,67條條文。
法令規章
A002-078g
2007年4月2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立法院。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
公文書
A002-093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然有別。世界法治先進國家,如德、奧等國均制訂法官法⋯⋯
法令規章
A002-100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01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05b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1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