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內容以德國不同級別以及不同階別法官為區分,並提供德國待遇與折算新台幣之比較。以匯率1馬克折合17.83元新台幣折算。
法令規章
A002-020
2005年3月28日,內容包含「壹、實任法官之地區調動」、「貳、法官懲戒種類」、「参、移付彈劾仍採雙軌制」、「肆、有關A版第59條、第60條準用之研究」等。
會務
A002-039
林山田撰寫,在早期審問式之刑事程序中,自偵查、逮捕、起訴、審理、裁判而至執行,均由一位司法官單獨承辦,致而發生諸多弊端,故乃逐漸演進為控訴式之刑事程序:建立刑事程序之「控訴原則」,而將偵查控訴與審⋯⋯
文章
A002-077
2007年4月2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立法院。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相較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間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顯⋯⋯
公文書
A002-093
文章
A002-205
由吳志光所撰寫〈德國法律扶助計畫研究報告〉,文中針對德國法律扶助進行簡介,並附上相關法規作為參考,然有缺頁的狀況。
法令規章
A003-004a
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當中,法律扶助部分增設無資力者被告知得請求義務辯護之制度,並逐漸廢除公設辯護制度,並針對德國法律扶助制度進行簡介,可分為各種訴訟中的訴訟費用救助(包含指定律師之酬金)、刑事訴訟中的⋯⋯
文章
A003-081
律師吳志光提供,德國的法律扶助制度分別受規範於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一一四條至第一二七條及低收入戶民眾法律諮詢及代理法(簡稱「諮詢扶助法」),以及聯邦律師酬金法,本文就德國相關法律之規定,簡介⋯⋯
文章
A003-082
德法二國皆為法學先進國家,其中法律扶助法因與民事訴訟程序有關,故列入民事訴訟程序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律扶助制度由國家創建,現行法律援助以「可請求律師等司法人員出庭辯護,即傳統之訴訟救助」與「人民進入⋯⋯
文章
A003-083
在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共同進行之法律扶助基本法的研擬小組,針對英國、香港、德國、日本以及美國的法律援助狀況進行探討。律師張炳煌認為,稱「法律援助」較「法律扶助」為佳。
文章
A003-102
從「根據法」、「營運主體‧組織」、「法律扶助之種類」、「對象者層(裁判手續之扶助)」、「利用者之負擔(裁判手續之扶助)」、「擔任律師」、「事業規模」、「營運管理費」以及「兌換率等面向討論英國、法國⋯⋯
文章
A003-105
檢察權具有司法以及行政的性質,檢察一體即為檢察機關而存在,近年來國內多次發生檢察官與檢察首長之間指令行使權的爭議問題,本文藉由德國法的為比較法例,先就檢察官之定義作說明,甫檢討檢察一體目前作為檢察⋯⋯
文章
A004-00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