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並附上「檢察官發回(交⋯⋯
公文書
A004-003
公文。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特定立此要點。針對檢察官與警察機關辦理案件之程序,有所規範。共九條。並附「辦理檢察官發回或發交案件執行情形調查表」、「員警辦案績效考核」共⋯⋯
公文書
A004-004
1998年8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函法務部,為據以辦理員警辦案績效考核,轉知各檢察機關所屬檢察官,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於卷證發回或發交其他警察機關調查時,副知本署及原移送單位所屬⋯⋯
公文書
A004-004c
法務部在八十八年度的計畫當中規畫將掃黑、肅貪等重點工作,為此提出包含「維護社會治安,相關配套闕知」、「檢察官蒞庭,人力在哪裡?」、「科學辦案經費在哪裡?」、「監獄大爆滿,教化談何容易」、「平民法律⋯⋯
聲明文件
A004-008
鑑於法務部「落實檢察官蒞庭論告」一事,法務部尚未進行回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997年6月23日再次行文法務部,仍無法獲得回應,同年9月8日再次行文,針對「檢察官蒞庭論告」與「檢察官制度」進行建⋯⋯
聲明文件
A004-009
法務部新聞稿。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草擬之「檢察官法草案」,肯定草案第二條確認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並提出三點仍需商榷的建議。為檢討現行檢察體制與刑事訴訟制度,和民間團體多⋯⋯
公文書
A004-017
1998年12月14由法務部提供,針對「檢察官實行公訴(蒞庭)之現狀」、「原起訴檢察官親自實施蒞庭之可能性」、「檢察官專責蒞庭制所需之人力評估」、「改善方案」、「目前改善檢察官蒞庭功能之相關措施」⋯⋯
文章
A004-023
檢察官改革協會促使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人選客觀公平,特舉辦本次選舉,藉以產生推薦名單,交送法務部長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文宣品
A004-025
法務部曾組成「加強檢察功能研究委員會」,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期發揮更為完善的檢查功能。檢察官作為實行公訴的代表,除了要適時聲請法院調查必要的證據,或自行進行蒐證,然都不及親自蒞庭執行勤務的重要性。文⋯⋯
其他
A004-027
參照德國作為一個職權主義之國家,並未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建議我國蒞庭小組應採取輪調的方式,且重大刑案不排除由原承辦檢察官負責蒞庭。在施行成效方面,應充實員額及選定優良的檢察官。在業務範圍方面,除蒞⋯⋯
其他
A004-027a
施行1947年4月16日之檢察署法,包含「定義」、「與法院之對應」、「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檢察官之所屬管轄」、「偵查犯罪」、「檢察總長、檢察次長」、「檢察長」、「檢事正」、「上席檢察官」⋯⋯
法令規章
A004-033
陳情書。有關司法,法務部收發文時間的質疑如說明:免被人誤解檢察官有特權或院署兩軍位輕視當事人權益之疏漏。請將此時間誤差問題公平性督促改正查察函覆交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