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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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擬之「檢察官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應行注意要點草案」,請依法務部審查意見修正後由檢察署發布施行

日期:1998-04-29
編號:A004-003
案名: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B4、B5 大小、1-4 面)
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並附上「檢察官發回(交)司法警察(官)補查證據應行注意要點」、「檢察署發回補足發交調查案件指揮書」、「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三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