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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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並附上「檢察官發回(交⋯⋯
公文書
A004-003
範本。包含「受文者:OOO君(告訴人、告發人或其他關係人)」、「OOO政府警察局OOO分局移送/報告OOO涉嫌OOO罪乙案,因尚有證據待補足/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其他
A004-00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