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並附上「檢察官發回(交⋯⋯
公文書A004-003
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
法令規章A004-003a
範本。包含「受文者」、「正本收受者:(司法警察官)」、「副本收受者」、「主旨『OOO涉嫌OOO罪乙案,尚有如說明二事項應予補足/調查,請於文到OO日內,儘速辦理並重新移送,請 查照。』」、「說明:⋯⋯
其他A004-003b
範本。包含「受文者:OOO君(告訴人、告發人或其他關係人)」、「OOO政府警察局OOO分局移送/報告OOO涉嫌OOO罪乙案,因尚有證據待補足/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其他A004-003c
議題包含「司法院定位」、「加強大法官功能」、「改進民刑事事實審功能」、「改進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調整第三審上訴制度」、「調整第三審上訴制度」、「加強刑事訴訟程序之人權保障」、「加強司法警察官、⋯⋯
B002-126b
議題包含「司法院定位」、「加強大法官功能」、「改進民刑事事實審功能」、「改進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調整第三審上訴制度」、「調整第三審上訴制度」、「加強刑事訴訟程序之人權保障」、「加強司法警察官、⋯⋯
B002-127
議題包含「司法院定位」、「加強大法官功能」、「改進民刑事事實審功能」、「改進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調整第三審上訴制度」、「加強刑事訴訟程序之人權保障」、「加強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及律師在刑事訴訟⋯⋯
B0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