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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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據以辦理員警辦案績效考核,請轉知各檢察機關所屬檢察官,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於卷證發回或發交其他警察機關調查時,副知警政署及原移送單位所屬警察局(所、大隊、總隊)

日期:1998-08-21
編號:A004-004c
案名: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B4 大小、6 面)
1998年8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函法務部,為據以辦理員警辦案績效考核,轉知各檢察機關所屬檢察官,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於卷證發回或發交其他警察機關調查時,副知本署及原移送單位所屬警察局(所、大隊、總隊),請OOO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