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指出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於比較法上並無定論,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中僅有制憲本旨四字雖較簡略,亦有其功。
文章A016-002f
本文以為我國行憲多年來所形成的司法多元體系,朝向司法一元單軌化之改革,影響極其深遠,肯定政府大刀闊斧之用心。唯對於新的混合式違憲審查制度,尚欠缺深入評估,並具體指出或可引進德國式憲法訴願制度彌補缺⋯⋯
文章A016-002g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文章A016-013e
本文以為我國行憲多年來所形成的司法多元體系,朝向司法一元單軌化之改革,影響極其深遠,肯定政府大刀闊斧之用心。唯對於新的混合式違憲審查制度,尚欠缺深入評估,並具體指出或可引進德國式憲法訴願制度彌補缺⋯⋯
文章A016-018a
針對黃昭元教授發表〈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一文分從司法院的定位、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分析,以及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類型的選擇與設計予以重點整理與評述。(《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
文章A016-019
本文指陳五百多則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自刑事訴訟角度審視,最值得重視者應為晦暗之第六十八號解釋、撼動刑事訴訟根本之第三九二號解釋、最具刑事訴訟深義之第五二八號解釋,並予以詳述理由。(《司法院大法官九十⋯⋯
文章A016-029a
本文針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如何被保障之相關問題,分從個別化至一般化、客觀化至主觀化等層次予以考察,並具體指出程序基本權之建構,最大的實益在於將個別實體基本權中程序保障之客觀功能主觀化、一般化,猶如⋯⋯
文章A016-029d
本文表示依據本文考察結果,司法院進行之懲戒程序,雖為司法權之作用,但卻非權利救濟程序。毋寧是一種實質懲罰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司法院對於公務員懲戒之決定,無非也是一種對於公務員權利的首次侵害。訴訟權⋯⋯
文章A016-029e
臺灣人權促進會於參酌國際人權法相關規範後,重新審視臺灣所施行之刑事訴訟,並提出相關建言,分別從羈押、律師權、就醫權、無罪推定原則、刑求、傳喚與詰問證人等面向予以陳述。
文章A016-030c
顧立雄律師撰文談論刑事基本權納入憲法的意義,表示在我國由於偵察實務刑求逼供案例屢見不鮮,審判階段認定事實及採證過於草率,致司法威信已近於淪喪,若不積極推動刑事基本權入憲,將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
文章A016-030d
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撰寫談研議「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制度法條化」暨「建議刑事基本人權入憲之必要性及擬議條文說明」之始因一文,指陳以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中心之當事人主義係在維持正當法律程序,亦即在維持程序⋯⋯
文章A016-030e
林山田教授撰寫人權保障 不可修憲走回頭路—憲法24小時的保障時限改不得一文,指出憲法第八條為保障人生自由的重要條文,而國民大會欲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嫌疑人得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之規定修改為四十八小⋯⋯
文章A016-03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