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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法官」或「針對法官」以實現權利救濟間之制度抉擇--以司法懲戒之審級利益保障為中心
文章
日期:
編號:
A016-029e
案名:
台灣新憲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23 面)
關鍵字:
法官
、
權利救濟
、
司法懲戒
、
審級利益
、
程明修
本文表示依據本文考察結果,司法院進行之懲戒程序,雖為司法權之作用,但卻非權利救濟程序。毋寧是一種實質懲罰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司法院對於公務員懲戒之決定,無非也是一種對於公務員權利的首次侵害。訴訟權保障之要求應即該課予立法者義務,必須提供經過一次法院再審查之權利救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