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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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表示依據本文考察結果,司法院進行之懲戒程序,雖為司法權之作用,但卻非權利救濟程序。毋寧是一種實質懲罰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司法院對於公務員懲戒之決定,無非也是一種對於公務員權利的首次侵害。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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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2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