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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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本文表示依據本文考察結果,司法院進行之懲戒程序,雖為司法權之作用,但卻非權利救濟程序。毋寧是一種實質懲罰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司法院對於公務員懲戒之決定,無非也是一種對於公務員權利的首次侵害。訴訟權⋯⋯
文章
A016-029e
關於勞工與司法之文章,勞工相對於僱主在經濟上屬於弱勢,因此不論在金錢或時間上都難以與僱主抗衡,又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難以獲得相同的法律咨詢服務,為現行司法需要檢討及改革之處。
文章
B00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