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
法令規章A004-003a
範本。包含「受文者」、「正本收受者:(司法警察官)」、「副本收受者」、「主旨『OOO涉嫌OOO罪乙案,尚有如說明二事項應予補足/調查,請於文到OO日內,儘速辦理並重新移送,請 查照。』」、「說明:⋯⋯
其他A004-003b
範本。包含「受文者:OOO君(告訴人、告發人或其他關係人)」、「OOO政府警察局OOO分局移送/報告OOO涉嫌OOO罪乙案,因尚有證據待補足/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其他A004-003c
公文。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特定立此要點。針對檢察官與警察機關辦理案件之程序,有所規範。共九條。並附「辦理檢察官發回或發交案件執行情形調查表」、「員警辦案績效考核」共⋯⋯
公文書A004-004
調查表。填表說明:一、本表請於翌年二月底前將全年執行情形詳實填寫並函報內政部警政署。二、單位別指實際辦理刑案移送作業之分局、刑警(大)隊。三、「發回案件數」、「發交案件數」,係指移送案件經檢察官發⋯⋯
其他A004-004b
1998年8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函法務部,為據以辦理員警辦案績效考核,轉知各檢察機關所屬檢察官,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於卷證發回或發交其他警察機關調查時,副知本署及原移送單位所屬⋯⋯
公文書A004-004c
2005年3月5日由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檢察官改革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主辦,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協辦之研討會,藉由三位主講人從外國法經驗,提出對台⋯⋯
文章A004-005
2005年3月5日由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檢察官改革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主辦,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協辦之研討會,藉由三位主講人從外國法經驗,提出對台⋯⋯
文章A004-005a
檢察權具有司法以及行政的性質,檢察一體即為檢察機關而存在,近年來國內多次發生檢察官與檢察首長之間指令行使權的爭議問題,本文藉由德國法的為比較法例,先就檢察官之定義作說明,甫檢討檢察一體目前作為檢察⋯⋯
文章A004-005b
本文透過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檢察官地位與職權行使制度比較為範疇,討論我國檢察官之定位及職權行使方式,並探討如何改進我國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的法制,並針對檢察官李子春未經檢察長核定逕行起訴的案例進⋯⋯
文章A004-005c
檢察官何克昌報告,針對2005年1月25日法務部以檢察官李子春傳喚證人陳水扁先生作證乙案,認為李員傳喚陳水扁先生係親自書寫傳票,未事先向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提出報告,涉嫌違反檢察一體精神,且李員起訴⋯⋯
文章A004-00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