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自民間團體聯合提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後,引起檢察官改革運動風潮,司法院、法務部、檢察官改革協會相繼提出「司法官法草案」與「法官法草案」中增列相關條文。然我國目前所準用或附屬於法官法的方式,並不能⋯⋯
聲明文件
A004-015
民間版歷經多次討論並集結各方意見,甫推出「法官法」之際,隨即推出「檢察官法」,期望藉此突破檢察官干涉、關說、賄賂等負面形象,透過兩大法案同步施行,為司法改革建立新的里程碑,並完成司法人事體系的再造⋯⋯
聲明文件
A004-016
法務部新聞稿。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草擬之「檢察官法草案」,肯定草案第二條確認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並提出三點仍需商榷的建議。為檢討現行檢察體制與刑事訴訟制度,和民間團體多⋯⋯
公文書
A004-017
有鑑於國內仍有許多重大案件尚未偵破,重新檢視檢、警、調在偵辦犯罪中出現的問題有其必要,期望透過合理的檢、警、調配置,以「確立檢察體系外部獨立」、「確立『檢察一體』適用權限」、「檢察官權責相符」、「⋯⋯
聲明文件
A004-018
立委江鵬堅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始終關於法官養成、保障、汰除等法曹制度,歷經兩年多研議,近期擬具「法官法草案」送請立法院提案,檢附草案一冊。
信函
A004-019
針對檢察官要求改革之呼聲,有關檢察官之定位、屬性、「檢察一體」下如何進行職務監督而避免不當干預,檢察官組織之改革、檢警關係之釐清等議題均成為國人矚目之課題。主辦單位以「檢察體系改革」為題,邀請官方⋯⋯
文宣品
A004-0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在「法官法」草案研擬過程中,曾以相當多的時間討論是否參照德國法官法將部分條文規定準用至檢察官,抑或仿照日本草擬「檢察署法」或「檢察官法」,然我國目前的制度尚未完善,⋯⋯
信函
A004-021
檢查、辯護、裁判是刑事訴訟結構上實現國家刑罰權之設計,觸犯實體刑罰法規之嫌疑,必須透過審慎的程序,證明犯罪事實後,始得以施行刑罰。加強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功能,應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增加檢查官⋯⋯
文章
A004-022
1998年12月14由法務部提供,針對「檢察官實行公訴(蒞庭)之現狀」、「原起訴檢察官親自實施蒞庭之可能性」、「檢察官專責蒞庭制所需之人力評估」、「改善方案」、「目前改善檢察官蒞庭功能之相關措施」⋯⋯
文章
A004-023
1999年4月28日由檢察官改革協會提供,選舉種類包含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利用條列式的說明,規定選區劃分、應選人數、每人投票數斗進行規則,於1999年5月4日進行投票。
文宣品
A004-024
檢察官改革協會促使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人選客觀公平,特舉辦本次選舉,藉以產生推薦名單,交送法務部長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文宣品
A004-025
一審檢察官之蒞庭多由辦理偵查及執行之檢察官按表輪流蒞庭,僅少部分重大刑案或貪瀆案件始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因此絕大多數案件均非由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無法落實最主要的關鍵在於人力不足。法務部按照最高⋯⋯
法令規章
A00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