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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如何加強檢察官實施公訴功能
文章
日期:
1998-12-14
編號:
A004-022
案名:
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3 面)
關鍵字:
檢察官法
、
檢察一體
檢查、辯護、裁判是刑事訴訟結構上實現國家刑罰權之設計,觸犯實體刑罰法規之嫌疑,必須透過審慎的程序,證明犯罪事實後,始得以施行刑罰。加強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功能,應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增加檢查官員額、要求蒞庭檢察官於審判前詳閱資料並了解案情及證據方法,對於被告不實之答辯應當庭反駁,證據有利於被告時應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