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關於檢察官能否直接準用法官法規定之問題,我們認為檢察官並非法官,檢察機關屬司法行政機關,基本上為行政權之一環,是憲法上對於法官身分及職務保障之規定,應不適用於檢察官。為提供檢察官之身分、職務行使、⋯⋯
文章
A002-078l
文章
A002-158
文章
A002-210e
文章
A002-400
剪報
A002-854
新聞稿。長期以來我國檢察體系在制度及實務面均存在不少問題,民間司法改革會向立法院提出「法官法」草案,受到檢察官不在準用法官法草案之因素,後草擬「檢察官法」,期望藉此釐清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與功能,確⋯⋯
聲明文件
A004-006
全國各地興起檢察官改革運動,然因對於民間版法官法未將檢察官列入準用一事有所誤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未來檢察官法至少需針對「確立檢察體系外部獨立」、「確立『檢察一體』範疇」、「提升檢方辦案能力,⋯⋯
聲明文件
A004-010
針對檢察官要求改革之呼聲,有關檢察官之定位、屬性、「檢察一體」下如何進行職務監督而避免不當干預,檢察官組織之改革、檢警關係之釐清等議題均成為國人矚目之課題。主辦單位以「檢察體系改革」為題,邀請官方⋯⋯
文宣品
A004-0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在「法官法」草案研擬過程中,曾以相當多的時間討論是否參照德國法官法將部分條文規定準用至檢察官,抑或仿照日本草擬「檢察署法」或「檢察官法」,然我國目前的制度尚未完善,⋯⋯
信函
A004-021
檢查、辯護、裁判是刑事訴訟結構上實現國家刑罰權之設計,觸犯實體刑罰法規之嫌疑,必須透過審慎的程序,證明犯罪事實後,始得以施行刑罰。加強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功能,應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增加檢查官⋯⋯
文章
A004-022
一審檢察官之蒞庭多由辦理偵查及執行之檢察官按表輪流蒞庭,僅少部分重大刑案或貪瀆案件始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因此絕大多數案件均非由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無法落實最主要的關鍵在於人力不足。法務部按照最高⋯⋯
法令規章
A004-026
1988年6月30日由律師顧立雄提供,包含「第二章」3條、「第三章 檢察總署之組織」19條、「第四章 地方檢察署之組織」14條,共36條。
法令規章
A0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