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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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3年4月16日彭柏文致函司法院,指出其個人雖被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但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部分條文有抵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條、第六條之疑義,故聲請該院大法官解釋。
2004年2月16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勳為審理該院九十三年度拘管字第九號聲請拘提管收李維敏時,對於應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
2004年9月2日聯合報社論針對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遭受政府當局指責違憲,破壞權力分立、侵犯司法偵查和審判權一事提出辯護。
剪報
B008-066d
2003年4月18日司法院針對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保障作出釋字第558號解釋,指出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應不予適用。
法令規章
B008-139d
1997年12月26日司法院針對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保障作出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
法令規章
B008-139e
羅秉成透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中,記者高年億因堅決不透露報導的消息來源,而被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開罰之案例,思考媒體新聞自由與司法正義之間的平衡。媒體在主張記者有拒絕證言特權的當⋯⋯
文章
B013-013
21世紀憲改聯盟八月憲改俱樂部活動參考資料。李進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股市勁永禿鷹案),作為證人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隱匿其報導的消息來源。台北地方法院參考他國實務,採比例原則權衡之方式,在個案中⋯⋯
21世紀憲改聯盟於2006年5月4日出版的憲改條文第二版,提出內閣制的完整版本。章節有人權、國家、中央與地方關係、憲法的修改與施行、憲法的施行程序等。後面附有21世憲改聯盟2005年9月至2006⋯⋯
法令規章
B013-016i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01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05b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13b
臺灣人權促進會於參酌國際人權法相關規範後,重新審視臺灣所施行之刑事訴訟,並提出相關建言,分別從羈押、律師權、就醫權、無罪推定原則、刑求、傳喚與詰問證人等面向予以陳述。
文章
D005-128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