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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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度易字第280號,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5031號)。本案複查無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是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上開恐嚇取財及強制等罪嫌,尚屬不能證⋯⋯
94年度上字第101號。被告因為恐嚇取財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檢察官於94年6月20日收受判決正本,茲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附上訴理由共兩點。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以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提出理由有三,尤其針對「侵占罪嫌部分」、「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有所著述,依照刑事訴訟法251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
郭振茂律師簡便函。回報士林地檢署95年度他字3375號背信案件95年12月4日開庭簡要,包含三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