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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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原告方一強、中華民國寶吉祥佛教文化交流協會因被告劉春蘭、柯亞先、蔚中龍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日期:2006-02-21
編號:A004-105
案名: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4 面)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以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提出理由有三,尤其針對「侵占罪嫌部分」、「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有所著述,依照刑事訴訟法251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