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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原告方一強、中華民國寶吉祥佛教文化交流協會因被告劉春蘭、柯亞先、蔚中龍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訴訟相關文書
日期:
2006-02-21
編號:
A004-105
案名:
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4 面)
關鍵字:
地方檢查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檢察官
、
偵查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以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提出理由有三,尤其針對「侵占罪嫌部分」、「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有所著述,依照刑事訴訟法251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