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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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下午2時,律師林新傑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妨礙自由一案,申請調閱卷,獲得同意。
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妨害自由一案,黃嘉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規定選任律師蔡茂松、林新傑為辯護人。
2009年4月15日被告李漢卿、顧軒庭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提請理由三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2009年4月29日告訴人為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胡育賢、石凱文二人,被告李漢卿因涉嫌強制罪等,依法提出告訴事,文內包含「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兩主軸,並提供光碟等證物。
2009年3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47號楊崇德等妨害自由等案,通知自訴代理人尤伯祥於20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在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2009年6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47號楊崇德等妨害自由等案,通知自訴代理人尤伯祥於2009年6月22日下午3時在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2009年3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98年度針字第7060號集會遊行法案件,向被告李明璁發刑事傳票,被傳人應於2009年5月5日上午10時抵達,將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指引至 偵查室。
2009年6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44號黃嘉祿妨害自由案,通知自訴代理人薛欽峰於2009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到台北地方法院1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包含謝昇佑妨害自由案、陳家羽妨害自由案、陳政安妨害自由案、謝昇佑集會遊行法案及陳政安驗傷單。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98年度他字第163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通知陳家羽於2009年4月28日上午9時50分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將由法警室引導至 偵查庭。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98年度他字第163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通知陳政安於2009年4月28日上午9時50分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將由法警室引導至 偵查庭。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98年度偵字第5214號集會遊行法案發出刑事傳票,被傳人謝昇佑應於2009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前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由法警室指引至偵查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