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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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陳睦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財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林琇梅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日期:2004-11-30
編號:A002-516
案名:法官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3 大小、1-19 面)
關鍵字:台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