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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啟揚:未來非訟法務官,處理簡易案-司法革新,法官將有助手,依歷練調升辦案,舉美法官由律師教授出任,更有助司法
《聯合晚報》1997年9月13日,第5版。
剪報
A007-0166
民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
1997年8月6日召開會議,由司法院召集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在民間代表未超過二分之一的情況之下,勢必淪為官方的大拜拜,因此本會擬集結民間力量,另行舉辦屬於民間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別於官方制式秀,⋯⋯
會務
A007-0176
美律師指我刑訴法修正思慮不周-直言第161、163條修正案,讓法官既當裁判又無調查責任
自由時報第8版,2001/12/20。
剪報
A007-0193
刑訴法也該修 讓法官不再球員兼裁判
自由時報第2版,2001/10/26。
剪報
A007-0206b
法官異口同聲:提升起訴品質,降低無罪判決比率
自由時報第9版,2001/10/30。
剪報
A007-0206e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日前實務上之重大刑案,時有發生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予交保釋放,即使檢察官日後抗告成功,被告卻已逃匿無蹤,或交保期間另繼續犯下嚴重影響治安之犯行,無法及時補救防範之不合理現象,而為確保刑事追述之有效進行,並避免實際上確有羈押必要之被告,因法官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而得以逃匿,有必要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並配合修訂調整日前偵查中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管轄法院,使法官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如檢察官當庭即時抗告者,人犯即可暫時留置,不致釋放,以解決人犯遭釋放後,即使抗告成功,亦無法羈押被告之困境,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文書
A007-0293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新聞稿,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後,司法院將優先針對司法改革項目著手進行,如增加各級法院人員、減輕法官問審時間、增購民、刑事勘驗車及警備車等。
聲明文件
A007-1051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新聞稿,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後,司法院將優先針對司法改革項目著手進行,如增加各級法院人員、減輕法官問審時間、增購民、刑事勘驗車及警備車等。
聲明文件
A007-1105a
日本司法新聞-日本任命史上第三位女性最高法院法官
文章
A007-1324b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權之保障不足,辯護人之接見權難以委適發揮實質之功能,而有修正之必要。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多以偵查筆錄作為證據認定被告犯罪,然偵訊筆錄之製作,多無標準程序,難以確保其正確性,故增訂訊問時錄音及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之規定。然筆錄之功能為記錄被告陳述之用,因此筆錄上應記載被告自行陳述之內容。目前實務上多由法官或檢察官代為整理發言要旨,偶有發現不當介入扭曲發言內容,甚至引導受訓人陳述意見。書記官應本其職責獨立製作筆錄,記錄工作不受檢察官或法官之指揮。在偵查期間所做訊問或詢問均應錄音或錄影,且應首尾連續,不得斷續節錄。審判期間,並得法院聲請取得偵查時詢問之錄音,據以製作逐字稿。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之送達規定,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其緣由係審檢分立之前無法對機關送達。實務操作,對檢察官之送達皆係由檢察官蓋章簽收為之,故法律上不變期間之計算,經常非檢察官實際送達之時簽收,檢察官常將判決書擱置,藉故不收受判決書,如此常造成檢察官與被告間不變期間之起算日差距過大,使得檢察官與被告之攻擊防禦地位不平等,亦常造成檢察官積案而突襲被告之結果。且起訴檢察官與蒞庭執行公訴之檢察官並非相同,現行條文所謂向原檢察官送達並非明確。故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應將對檢察官送達之規定修正為對承辦檢察官之首長送達。鑑於現行刑事訴訟官法關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規定之不當,無法適當貫徹民國九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所確立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且在解釋上亦產生諸多爭議,為確保「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法方向,及法律解釋上的明確,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法院主動發動調查證據之範圍限於「對於被告有重大利益不利益事項」並明文規定法源職權調查證據發動的時點需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仍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之規定檢察官訊問之規定改為詢問,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偵查。爰修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36
本院高思博、雷倩、陳根雷等42人,鑑於司法院提出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無法有效解決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缺失,反而造成訴訟武器不對等的疏失,為實現人民憲法第十六條訴訟實施權的保障,由台大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成立之「刑事訴訟修法小組」,共同研擬民間版對照條文,以追求衡平憲法人身自由之權利,仿外國立法例加強律師權限,改善目前法官輕忽量刑調查的弊端,並避免人民因智能高低或貧富差距而導致司法差別待遇,以謀求人民有權要求接受公正、公平的刑事訴訟審判制度的權利,俾符合人權立國精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37
本院高思博、雷倩、陳根雷等42人,鑑於司法院提出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無法有效解決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缺失,反而造成訴訟武器不對等的疏失,為實現人民憲法第十六條訴訟實施權的保障,由台大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成立之「刑事訴訟修法小組」,共同研擬民間版對照條文,以追求衡平憲法人身自由之權利,仿外國立法例加強律師權限,改善目前法官輕忽量刑調查的弊端,並避免人民因智能高低或貧富差距而導致司法差別待遇,以謀求人民有權要求接受公正、公平的刑事訴訟審判制度的權利,俾符合人權立國精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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