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司改會瀆職一案,台北捷運站部份於2006年7月31日移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其他部份經查並無不法情事。
公文書
A001-024
2000年6月29日修正版本,內容包含檢察官評鑑制度、設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選訂辦法、檢察官評鑑辦法等,總計共17條。
法令規章
A002-043
移送事實包含出入不正當場所、言行不檢、涉嫌關說、濫用職權、稽延案件、包庇、貪汙等案件,共24件案件。
其他
A002-052b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
法令規章
A002-076
針對各界司法改革的呼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1998年6月14日舉辦「檢察體系改革」研討會,與會政府官員、司改會、律師等代表均就「檢察官的定位、檢察一體」等議題,分別提出改革意見,希望加速促成檢察⋯⋯
剪報
A002-082
表格分為修訂條文、原條文以及修訂理由三項,針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等。
法令規章
A002-089
1998年5月18日檢察官劉俊儀草擬,討論檢察官產生與組織,共14條。
法令規章
A004-037a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647號政府提案第10402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之規定,提名謝文定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姿請同意案。附上個人資料清單以及自傳。
公文書
A004-094
依據新修訂之法律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第一任檢察總長的任命,因屬體制之草創,攸關日後運作之良窳,故反貪腐行動聯盟曾擬三階段之監督與觀察,⋯⋯
聲明文件
A004-095
2006年5月26日總統陳水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之規定,提名陳聰明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姿請同意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後附上陳聰明簡歷、自傳與自結書。(院總第647號政府提案第10⋯⋯
公文書
A004-110
陳聰明,1941年11月16日出生,臺北師範專科學校國校師資料三科畢,曾任臺北、臺中、新竹、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現任臺灣高等法院高⋯⋯
其他
A004-112
2007年1月17日檢察總長同意權審查作業小組高思博、雷倩於審查報告中指出被提名人於審查過程中「特偵組辦案權限因壓力而立場反覆」、「高官重案偵查態度搖擺模糊」、「個人財產申報不實」、「關說請託,人⋯⋯
其他
A0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