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一體」陽光法--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六十四條
日期:
編號:A002-076
案名:法官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4 面)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採取「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控制裁判之入口,檢察官如無法獨立行使職權,法官之獨立審判,亦將無由實現。為防止主動偵查之檢察官濫權,及統一檢察權之對外行使,遂有「檢察一體」原則產生,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及事務收回、移轉權。足見「檢察一體」係在檢察官之獨立性下為防止流弊而設。惟實務上,有檢察首長濫用監督指揮權,藉「檢察一體」之名,行干涉之實,國人對於「檢察一體」能否正當適用,發揮其正當作用,疑慮頗深。固有必要對「檢察一體」下,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權及事務收回移轉權之行使,避免其遭濫用。文後附上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3條及第64條,以及其修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