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
法令規章A002-076
1998年1月16日司改會派人到士林地方法院就案號86訴1173的業務過失致死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52
1998年3月6日司改會派人到士林地方法院就案號86訴1173的涉嫌圖利、業務過失致死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53
1998年1月20日司改會派人到板橋地方法院就案號86訴1173的圖利、業務過失致死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54
1998年3月4日司改會派人到士林地方法院就案號87重訴字第1號的殺人勒贖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71
本次檢察官任命案普遍受到政治力介如的質疑,士林地方法院聯屬聲明,期望堅持法院組織法59-1條第3項之徵詢意見完整會議程序,且推動法院組織法59-1條之修法,已完善檢審會職權,修正草案內容建議共7點。
聲明文件A004-134
2004年2月16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勳為審理該院九十三年度拘管字第九號聲請拘提管收李維敏時,對於應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
訴訟相關文書B008-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