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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B029-047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D001-124r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2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6o
司法院函--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100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E004-027
「檢察一體」陽光法--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及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八十三條之二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
文章
E005-003c
「檢察一體」陽光法--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六十四條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
文章
E0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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