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文中描敘新加坡法院與台灣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的差異,台灣因檢察官未蒞庭,法官兼任檢察官訊問被告或證人,客觀聽審判斷自難期待。(《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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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08
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遭板橋地方法院收押禁見,司改會反對檢察官為追訴之便利而收押被告,羈押不應以所犯罪刑之輕重為標準,而應依個案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自由時報》,199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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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09
檢察官收押宋七力等六人,以防被告間有串供之虞及罪刑重大,惟檢察官之羈押權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故應謙抑自制行使已屬違憲之羈押權。(《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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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0
檢警偵查及院方審理階段,未重視嫌犯及被告的名譽權的保障,甚至加以侵害而不自知,縱然為慶功而召開記者會,亦不應使涉嫌人充當道具。(《自由時報》,199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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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1
接二連三的黑道、貪瀆案件,並未見總統李登輝擔負起識人不清、用人不當的政治責任,甚至對外發表干涉林柏榕案的言論。(《自由時報》,199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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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2
法官對案情似乎一知半解,從歷審的判決書考察,法官皆是互相抄襲,連極為明顯的錯誤亦不修正,實難令人對法院寄以厚望,只有上帝知道他是清白的。《自立晚報》,19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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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3
檢討及回顧1996年司法案件的偵辦與判決情形,並批評國發會不言司法改革,官方仍未落實司法改革委員會會議的結論。《聯合報》,19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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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4
司法院應提供司法資訊給國民,並建立各級法院全部判決之資料庫及完善的檢索系統,以便國民可透過網路連線取得資訊。(《聯合報》,19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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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5
許多重大工程弊案及警官貪瀆案件紛遭一審法院重判,但二審時均逐一翻案輕判,甚至上訴後改判無罪,讓民眾對二審判決沒有信心。(《中國時報》,19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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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6
媒體報導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但不應有「草率定罪」的行為,更不應影響影響檢察官辦案,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自由時報》,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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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7
立委羅福助當選司法委員會召委,行政部門對羅的參選非常關心,但卻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改變;應妥適建立迴避制度,以提昇政治人物的自我期許,及行政部門應有的擔當。(《中國時報》,19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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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8
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當事人得聲請或法官得依職權使用錄音機製作言論筆錄之條文,惟現行製作民事筆錄固然落伍,但真正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的是刑事案件筆錄,筆錄常非被告之自白,卻成檢審定罪的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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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9